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77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ELISHA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鲜花 x12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已解] 掳人勒赎罪(刑347)
 Q:某甲欠某乙贷款30万元,屡催不还,某乙乃强行掳走某甲并予拘禁,并以电话通知某甲家人限时携款还债,否则将予杀害,旋某乙又「 起意乘机 」勒赎,再度以电话通知某甲家人,谓应另备50万元赎回某甲,问某乙所为,应负何刑责?( 司法行政部68台刑二字第2469号)

Ans:
法务部研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wanhoug在2009-03-01 12:21重新编辑 ]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01 11:42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司法行政部   68   台刑二字第2469号

那时348 还没   -1   吧 表情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01 12:10 |
kb19791109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9 鲜花 x1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大大,经过我查了65年及28年刑事判例后,得到以下结论:
刑法347及348-1条之法意主要是行为人是否因勒赎而掳人,若掳人只
为了某种利益或某种非取财上目的者,则不成立该罪。
又本题之行为人主要是因对方「欠贷款30万元,屡催不还」而兴起勒赎
之意,此法意乃基于犯罪行为人为了某种利益目的而生之犯罪意念,与
刑348-1 「掳人后意图勒赎者」之法意不符。
综上所述,若犯罪行为人系因勒赎而掳人或因掳人之目的为单纯财物上
之需求者,则得成立刑348-1之罪,若非此原因,则尚不得谓掳人勒赎罪
及准掳人勒赎罪。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2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法律之核心在于:尊重
看轻别人,只会让别人更看不起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01 12:12 |
ELISHA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鲜花 x12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那所以现在的话就可以成立348-1吗???



有新法老师怎么还放这个
误导人喔= =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01 12:13 |
ELISHA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鲜花 x12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kb19791109 于 2009-03-01 12:1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大大,经过我查了65年及28年刑事判例后,得到以下结论:
刑法347及348-1条之法意主要是行为人是否因勒赎而掳人,若掳人只
为了某种利益或某种非取财上目的者,则不成立该罪。
又本题之行为人主要是因对方「欠贷款30万元,屡催不还」而兴起勒赎
之意,此法意乃基于犯罪行为人为了某种利益目的而生之犯罪意念,与
刑348-1 「掳人后意图勒赎者」之法意不符。
综上所述,若犯罪行为人系因勒赎而掳人或因掳人之目的为单纯财物上
之需求者,则得成立刑348-1之罪,若非此原因,则尚不得谓掳人勒赎罪
及准掳人勒赎罪。



可是这样会不会很奇怪
如果是因勒赎而掳人,才成立347或348-1
这样意思348-1在掳人时,就应该有勒赎的意图
那不就直接成立347就可以了吗?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01 12:17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老师应该是要说不该当347吧!

我估计的 表情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01 12:18 |
ELISHA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鲜花 x12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表情

我找到答案了啦
= =
不要打我


在我书后面几页有一小行
本罪在修法前,应分别成立剥夺行动自由罪与恐吓取财得利罪,两罪依第50条规定,并何处罚。
sorry啰,各位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01 12:20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wanhoug 于 2009-03-01 12:1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可是这样会不会很奇怪
如果是因勒赎而掳人,才成立347或348-1
这样意思348-1在掳人时,就应该有勒赎的意图
那不就直接成立347就可以了吗?


妹妹的观念很清楚,要补充的是:
1刑法348-1是91年1月30日增订的,所以如果是考实例题而题目没有告诉你行为时,可以先以现行法
 解题,如果还有时间的话,再补充348-1增订前实务的见解,应该有加分的效果。
 (因为在审判实务上,法院还是要先弄清楚行为时,如果是348-1增订前发生的,还是只能依行为时的法
  律及实务见解审判)
2在现行法的架构下,347及348-1的构成要件还是要严格加以区分:
 347:一定是先有「勒赎的意图」,然后再掳人
 348-1:则是出于「勒掳以外的意图」,掳人,再表达勒赎的意思。
如果不符合前述构成要件,还要检验是否符合其他罪名。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3-01 13:22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2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01 13:1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380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