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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接下来不能必讯问丙

如果接下来必讯问丙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侦查的意义啊,只要有人说你就马上做,你有去找证据吗,你有依事理来判断吗,你有尊重丙的权利吗,你有衡量发现真实跟丙的法律上应保障的权利吗。

正因为这样,所以该笔录没有值得用刑法加以保障的公信力,至于因该人行为如果造成丙的受侦查地位,此时必然是另有其他佐证,而该佐证可能是原行为人故意安排的,此时为保障诉讼资源的不被浪费,是可以考虑以刑法加以保障的,因此该行为是可能该当刑法169诬告罪。

该行为不是一定不犯罪,而是不该当伪造公文书罪,该论以169的就用169去论以,没有值得保障的公信力或是法律本来就没打算赋予公信力的,就没有用214论处的必要。

这是基于诉讼法的目的所推演出来的,不过事实上实务上是否如此操作,也不一定,或许执法人员可能是直接就去找丙,甚至可能直接就给不利于丙的侦查中处分吧!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24 0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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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这里也曾讨论
涂改身分证影本(林宗纬案)
只有我坚持有罪 表情
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这是很抽象的)
我举影本可以涂改,是否以后都要正本
结果林宗纬也检察官认为有罪
再举一例
甲向台中市政府检举违建
是以乙的名义
后来台中市政府员工丙告诉被检举人
(台中市政府检举可以匿名)
不过案子告到法院
甲被判伪造文书--使公务员登载不实
丙泄密罪
所以我个人坚持有罪 表情
我认为在考试上
理论上不一定与实务上相符
但也应提一下,再来骂 表情

我也认为与刑法169诬告罪比较不符
以上纯属个人意见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2-24 08:59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2-24 0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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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身分证影本并不是一定无罪,但是个人认为并不该当伪造文书罪,毕竟其伪造变造的是影本,而非正本,至于由于其伪造变造影本的行为造成损害,个人不理解为何不论以诈欺罪??

至于实务见解认为有罪,可能难逃时间的检验。因为论以伪造文书而不论以诈欺,可能是检察官为规避举证责任,另外也不当扩张了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的法律概念。如果某A自行伪造变造某种证照,为炫耀而给朋友看,请问处罚该行为人的行为到底保障了何种法益??

如果该行为人涂改身分证影本,并进而以此为工具去欺瞒他人,使自己或第三人得财产上的利益,那么为何不用339将其行为逮个正着,我们之所以信赖公文书,因为他是有权机关发出的正本,我们之所以信赖影本,那是因为对方告诉我们这是其拥有有权机关发出正本的确实证据,而不是我们相信该影本就是正本。

如果该涂改身分证影本系为了获取财产上的利益,那可以适用339,如果是为了公法上资格的认证,可以用214,如果都不是,是不是要反过来考虑好像没有重大损害的发生可能呢??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24 0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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