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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偷接第四台
在上刑分的時候!
老師說偷接第四台是沒有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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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smallung44在2009-02-25 01:16重新編輯 ]


只有忙碌才能讓自己更充實!
只有忙碌才能讓自己更成長!
期待自己可以更成長
期待自己能一步一步達到自己的目標!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9-02-22 2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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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自己關起門做解釋的法律人認為能量沒有減損,是指傳輸的內容並未減少。

但是真的沒有減損嗎?能量確實是有減損的,不然分接的電視訊號品質變差,而需要有線電視業者額外耗用電能,加上更多的信號放大器,要怎麼理解?沒有足夠的能量,是無法傳輸完整內容的,這一點基礎物理學就足夠解釋了。模糊的畫面播一小時,跟清晰的畫面播一小時,兩種情況對比叫做沒有減損?真厲害!

我不懂為什麼一群法律人會覺得「訊號衰減」不是一種「其他能量減損」,他們大概不知道傳輸有線電視訊號是要耗用電能的。要是不信,請在停電的時候用UPS給電視供電,然後看看有沒有訊號。

當然啦,如果要說當年的電磁記錄被竊盜,也有一個很簡單的問題,就是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傳輸出去的東西,不是他們的「財產」,那是屬於頻道商或內容提供者的,所以自始自終,系統商就不是因為內容被竊盜,而是傳輸能量被減損。

所以說,司法解釋的結論所犯的最大一個謬誤是,到底是在討論「訊號」,或是在討論「能量」。訊號講求完整性與正確性,截收訊號不會造成減損,這是當然的。但是傳遞訊號的能量則會因為接收者的多寡而有所耗損。

至於說罰錢的問題,既然拿著司法權的人覺得沒有犯罪,有線電視業者當然不能強迫罰錢,只能透過有線廣播電視法第74條以及民事程序請求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所以被要求罰錢的人可以不理會,等人家用法律途徑解決亦可。不構成犯罪不代表業者沒有理由請求相關損害賠償,罰錢只是一種俗稱罷了。


[ 此文章被Spsb在2009-02-23 02:06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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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22 21:18 |
terry41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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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開罰應該是依據有線電視法規定....聽老師說的,至於為什麼不能用準動產論,樓上應該有說明爭議點...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22 2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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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其實很簡單
能量雖然有減損,可是該減損的能量自始至終都沒有被破壞持有關係,而在該分流的過程中,如果有所謂的破壞持有關係的話,破壞的也只是因該能量所產生出來的作用而已,而偏偏該作用又不該當於320的動產或323的動產。

舉個例子,某A插電使用電風扇,造成空氣的流動,而我們人因為該流動而感覺到涼快,雖然該電能屬於A的,可是當某S去分流該空氣的流動時,並沒有破壞該電能的持有,雖然某A享受涼快的感覺可能跟之前自己單獨享受時並不完全相當,甚至為了要滿足相當之前單獨享受的感覺而加強的電風扇轉動的速度,也由於這樣使得電能損耗比之前更大了,但是自始至終,該電能為A所持有的關係都沒有被S破壞。

只是S這樣的行為是不是都沒犯罪,卻是要看實際情況來判斷的,我們可以確定的是其並沒有該當320+323,但是並不能說S其分流的行為必然不會犯罪,因為這些作用往往是在A的個人空間來行使,以使自己確保最大的享受,而S為了要能有效滿足自己分流得利的效果,也必然很有可能的侵入A的住宅來逐漸完成該分流的工程,此時並不能說該分流行為一定沒有違反刑法,只是要依該分流行為的態樣與行為人實際情況加以判斷而已。

從保障法益的角度而言,如果S真能在不侵犯A的所有權利中完成該分流過程,此時也許應該這樣去思考,是不是該作用在經濟上本來要防範其逸失的措施,其所花費的經濟效果太高以致A不願去從事該措施以保障完全的效果。或者這樣的分流也正正並不違反物盡其用的經濟原則呢??

綜上所述,本案偷接第四台並不該當320,但依其實際情形,可能損壞了連接的線路器材,並使得該訊號分流而衰減,因此有可能該當354。

在刑法上我們應當非難的是S分流的破壞行為,而不是S因該非法的破壞行為致使第三人所持有之能量更加損耗的狀態,因為這樣的狀態用刑法加以處罰並非符合最小手段的原則,我們可以透過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加以處理即可。我們也可以反過來想想,為甚麼學說實務認為或傾向認為該能量的損耗,不要用320來非難該行為人,而以354、306來處理呢??其背後支撐的共同理由到底是甚麼呢??
(是不是跟民法動產的意義及所有權是否絕對又如何以經濟的角度特定或相對化以及物盡其用是有很大的關係呢,民法定義動產時,陽光空氣算嗎或者是否一定不算,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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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23 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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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電有沒有罪--絕對有
動產如果解釋成一種有形的資源
那第四台提供不謂是有形的資源
其實第四台的訊號是有電--不相信用三用電表量就知道
如果有人說沒罪--那請他試試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2-23 0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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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早先便思考過3樓的論點,不過在細節部分,我仍然不太同意。

例如說電風扇風力分流,一般來說,要分流「能量」利用過後的成果,分流者要進入持有者的支配範圍,享受其外溢的結果。然而,截取訊號是將他人的訊號截流,流入自己的設備,也就是說,這個能量的耗損的確符合破壞他人持有、變為自己所有的基礎論點;訊號是完整的、但能量是耗損的,能量的持有關係有改變,不是沒改變。

比較適切的對比,是人家在看電視的時候,別人用窺視或偷看的方式去看,這樣便不構成竊盜能量(但可能有其他罪名)。

更進一步說,一種是截流(直取利益)的觀念、另一種是溢流(反射利益)的觀念,這跟科技與利用的狀態有關,例如說無線網路溢波的盜用,就較為符合能量無損的論點,因無線電波無論是否被盜用,本身便有外溢的性質(別擔心~這電信法有規範)。

其實一直有人在研究如何從有線電視纜線,或是電話線上獲取微電力來使用,從價值取向上來看當然是涓滴之流,不過從利用的方式與結果來看呢~可以多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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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23 11:30 |
kevins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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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第四台業者,遑分系統/頻道
線路品質差的可以,尤其是中南部
而且兩邊收$,還會咖廣告
姑且不論,是否有法律責任
到是很樂觀其成像是中華電,台哥大這些電信業者
透過寬頻把這塊大餅瓜分掉
產品有競爭,品質才會提升
消費者才有獲利


http://www.the-page.net/bananaleaf/Kevinssi/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2-23 1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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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對民法關於物的意義沒有理解錯誤的話,印象中並非所有有體物以及能量都是該當民法物的要件,舉例而言,空氣並不是能量但卻實實在在是有體物,那空氣是民法上的物嗎??同樣的道理,在能量上也可能發生類似的現象,因此物或動產在法律上的意義本來就與科學上的定義是有所不同的。

舉例而言,乾淨的空氣由於可能具有相當的經濟價值,所以當我們有能力予以控制特定的時候,例如用特定的容器加以瓶裝,進而將此瓶裝空氣加以販賣,此時該空氣便被認為是民法上的動產,因而物理化學上的物是否一定要等於法律上的物,本來就是否定的,這是民法總則裡一個基本的概念,可是由於該概念過於抽象與難以確定,所以也常常所為人忽略,或造成爭議。

在本案就可能是這樣的例子,首先就該線路上流動的電能我們必須從民法上的動產來判斷,該電能雖然在科學上確實存在,但是不是要被民法肯認為動產呢??會這樣爭執的原因在,因偷接而損失的電能畢竟過於微小,微小到在日常生活上幾乎對原權利人沒有明顯的損失,這樣本於民法所有權相對化的原則下,該逸失的電能就被認為沒有必要被認為是民法上的動產,即使退一步言之,我們認為該電能已被特定化,也被權利人所控制並利用了,因此還是可以該當民法上的動產,但是不是就一定該當刑法上的動產呢??畢竟該電能逸失的程度如果也用科學來衡量計算的話,大概也非常非常的微小,微小到如果我們為了維護這樣微小的利益而使用刑法的話,可能違反了刑法是最後手段選擇的根本法理啊,反過來說,今天如果法院堅持以科學的觀點來認定該電能仍應該當刑法上323的動產,那這樣的判決跟看法就可能被視為違反比例原則而有違憲之虞啊,所以這就是為甚麼法律人會不約而同地傾向忽略該逸失的電能,其背後的理由不是對科學的無知,而是刑法謙抑思想的開展與合憲性解釋的結果啊。

刑法的動產不一定要完全等於民法的動產
民法的物也沒有必要完全等同科學上的物
一切的定義應當回到法律之所以為法律,科學之所以為科學的本質與目的上來確定。

請循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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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23 1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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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定義有問題,而執行法律的人又覺得不太對勁時,無罪就會說「比例原則」跟「刑法謙抑」;有罪就是「公益原則」、「正義原則」等。真是夠了~

問題在於法律的定義與科學定義沒有接軌,條文文字中的「其他能量」,若為「其他相類能量」,則在法律以及科學上都能找到足夠的理論支撐,作用與本質不同的能量,就算會減損、就算極龐大、就算能特定控制,也不會是法律上定義的能量。

其實最終是無罪解釋很好,畢竟少一個行為被刑法管,才是我比較樂見的。我不以為然的是,對其他學門不尊重、不理解,自己定義、自己解釋、自己說了算的法律人,還玩得很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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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23 2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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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在的
法律這理論部分
已離我很遠
在法院打官司都是直接以法條幹起來
沒有甲說,乙說,管見
加上在公家機構也別指望有什麼爭議性,挑戰性的東西
所以從學生時代就一直退化快到幼稚園程度
以前最怕姚大法官的課(非我族類其分必零)
社會科學常是一體多面
看東西只要是理論是站得住腳,都應支持
但別人看法不一樣,也應所容忍
我說我的,你講你的,有一天兩個會變一樣
大海因納百川而成大海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2-24 09:10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2-24 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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