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98.1.22)公告「化粧品得宣稱詞句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以作為審批的標準與未來取締不法的依據,以下為衛生署的新聞稿及公告內容。
提供化粧品正確資訊,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衛生署為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正確訊息,俾使消費者在選購化粧品時,可以正確合理行使其消費行為,以維護其消費權益,爰彙整近年來相關案例,並提衛生署化粧品專家委員會討論,於98年1月22日予以明確規範,「化粧品得宣稱詞句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以供廠商有所依詢,並避免可能產生消費糾紛。
衛生署重申,化粧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誇大不實或宣稱療效,為使化粧品業者有所依詢及讓民眾清楚辨識,衛生署於98年1月22日公告「
化粧品得宣稱詞句及不適當宣稱詞句」內容,詳如附件供參。且化粧品標示或廣告如違反前述公告,可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署除繼續加強督導地方衛生機關取締不法之化粧品外,同時亦請民眾協同監督檢舉非法,並設置檢舉不法藥物專用電子信箱:
drug@doh.gov.tw及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25-748,以供民眾檢舉及諮詢。
資料來源:
http://www.doh.gov.tw/CHT2006/DM/DM2_p01.aspx?class_no=25&now_fod_list_no=10400&level_no=2&doc_no=70403化粧品得宣稱詞句化粧品不適當宣稱詞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