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很簡單,用第六、七條就解決了。
第六條 (行政行為之平等原則)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反面解釋:有正當理由即可有差別待遇。
第七條 (行政行為之比例原則)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當醫生,不是人人都可以當的,原本就符合第六條(有正當理由)就可以有差別待遇而「非醫學博士不得執行醫療業務」並不是平等之標的,因為平等要形式上及實質上之平等,故不能以此原則作為解釋。
又第七條第三款「採取之方法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既然是當醫生的條件,有「必要」「一定要」是「醫學博士」嗎?
看到「必要」就知道,是比例原則,說細一點,就是「狹義的比例原則」了。
大大,有時解題要會「擴大」思考,不一定選擇題會把答案明顯化
平等,一定要站在平行線上。而比例卻可以朝「職業」思考
如:軍人、警察、護士、醫生........都有可能出比例原則的考題。
這樣回答OK嗎
如果還有行政法上的問題
盡量PO上來吧^^
不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