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相对抛弃
其效力为:
次序之相对抛弃仅具相对效力(甲乙间),此时各抵押权人之抵押权归属与次序并无变动,仅系抛弃抵押权次序之人,因抛弃次序之结果,与受抛弃利益之抵押权人成为同一次序(就是甲乙同一顺位),将其所得受分配之金额共同合计后,按各人债权之比例分配之,
至于其他抵押权人则不受影响由上可得甲乙
同于第一和第二顺序故390万的计算如下
甲的300万债权和乙按比例分(2:1)---甲200万,乙100万(甲和乙同时在第一顺序)
乙的150万债权和甲按比例分[1(乙):2(甲)],但因卖得价金在第一顺位已分配300万了,所以只剩90万,故--甲60万,乙30万(甲和乙同时在第二顺位)
故甲受偿200+60=260
乙受偿100+30=130
如果甲乙的中间多一个抵押权人B,债权为100万的话(甲B乙)
则会变成甲乙同时为
第一及第三顺位,B为第二顺位不变故390万的计算如下
甲的300万债权和乙按比例分(2:1)---甲200万,乙100万(甲和乙同时在第一顺序)
B为第2顺位则可分剩下的90万
至于甲乙共同的第三顺位则为0
故甲受偿200万(甲乙共同第一顺位)
乙受偿100万(甲乙共同第一顺位)
B受偿90万(第二顺位不变,虽为100万的债权,但只剩90万的价金可分)
以上是个人的小小浅见
不知是否对不对
如果有其它更好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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