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72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linlin0704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法緒]有人可以幫我解釋嗎
到底溯及效力

是什麼意思?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8-12-30 19:15 |
davidd4081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法律的溯及力,也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

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沒有溯及力。

法律一般以不溯既往為原則。

而在某些有關民事權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

對於刑法的溯及力,各國採取不同的原則,概括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

1. 從舊原則:即刑法對其生效前的行為一律沒有溯及力。

2. 從新原則:即新法對於其生效前未經審判或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一律適用,具有溯及力。

3. 從新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具有溯及力,但舊法(行為時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時,依照舊法處理。

4. 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則依新法處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12-31 10:33 |
linlin0704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1-03 17:30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2樓說得沒錯,講得更白話些: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例如民法總則編施行法第一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一條)
就是原則上,法規範的效力不能對於其立法前已發生的事實發生作用,例如,甲對乙說謊後,我們立了一個法,規定說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那這個法不能對甲先前說謊的事實發生效力,否則就違反了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在刑法也是「罪刑法定主義」的內涵之一(刑法第一條)。
既是原則,就有例外,也就是某些特殊情形,可能因為公益等特殊考量,立法者認為有必要使法規範的效力對於其立法前已發生的事實發生作用時,這時侯一定要法律明文規定才可以,例如,民法債編施行法第30條至35條等,都是法律例外溯及既往的適例,這樣懂了嗎?
還有,天氣粉冷,應該加一點保暖衣物了吧!版主今天有特價,甚至免費的唷!

                                表情


感恩惜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1-26 17:5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549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