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8883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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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難得有人回文,但尚未能釋疑 1:喪葬費屬遺產稅裏有明文規定之扣除額,已無庸置疑 然醫療費、看護費乃死亡人留下之債務,苟若繼承人不去繳清此費用,死亡遺體醫院豈能讓你領出火化,徒生 社會之紛擾,豈是立法之意旨與精神,故顯違1030之1之所負債務意旨及精神,故豈能因繳清了就不屬該條文之債務,難道要將死亡遺體及醫療費、看護費等均須待呈報遺產稅予國稅局且待國稅局核可為確屬該條文之債務後,方可繳清費用及領出遺體火化嗎,此等官僚作為誠屬茫然也 2:1030之1與之2同為債務,之1為未清償債務,之2為已清償之債務,且情況不一,敬請cat14辨明之異,亦謝指 教,倘有不正,煩請再告之,謝謝 3:發文至今感嘆萬千,無以言明 ,法令之意旨及精神與執行之單位人員認知之差異,徒令人民受苦,怪高手、哉,也許看倌認為那就上訴行政法院,上訴曠日廢時,有時非一般人所能承担之折磨,…… 一言難盡,發文想看看高手、前輩是否有切身之經歷、或可行之見解,以解心中惑,再次謝謝二位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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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臺灣 | Posted:2008-12-31 2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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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8883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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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世上要合理公平一定要付出代價〞說得蠻順理成章,然合理公平一定要付出代價嗎?〝代價〞有時會讓人傾家盪產,有時會憂此成傷,況且付出代價未必就有合理公平,亦且有時遲來之正義未必是正義,不是嗎!! 法律乃有法依法、無法援例、無例沿風俗習慣,民法1030之1之所負債務既未列舉項目、亦未限制該等費用債用,自應以有利當事人之解釋為妥,執行單位豈能說不出所以然竟而率直為之,誠令人不勝噓噓,徒嘆奈何!苟若循此不探討改之,吾等之受害絕非最後一人,也許此等之苦非經切身之受難以感同身受! 純以法論法,法未明文規定不許,又有同法該條之2之援用,自應以有利當事人之解釋為之,不是嗎! 咨詢之、再詢之,皆謂適法、適理、適情,然此案卻無解!怪哉!怪哉! 4樓之前輩也許是法律相關賢達人士,汝之回文誠謝之,盼再賜教條例之見解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財富:0 (by 12191219) | 理由: 大家彼此共勉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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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臺灣 | Posted:2009-01-01 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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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8883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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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經濟蕭條、生活苦悶時代,閣下仍能笑談人生,閒雲野鶴,不為世俗之煩而煩之,誠難得也,能有如此豁達人生,普天之下能有幾人,若非賢達人士那就是達官顯要哦! 式的,文明是慢慢進化,只是有人在進化過程中是犠牲者(可嘆可悲),有人是既得利益者(可喜可賀)究竟誰是主宰者,莫定論,歷史一再重演貪官污吏,幾時盡,君見歷代史上均上,均是由盛而衰,一再重演,道貌岸然之徒比比皆是,有謂道消則魔長、魔長則道消,此乃千古不孌之定律,且問今朝是何夕!是道長呼!魔長呼!雖不見得會有同一名詞(228事件、64事件),然此類情事絕會一演再演,或謂進化,或謂人性,或謂天命,君見阿扁事件、慶安事件……等等多少你我所不知之污濁事件隱匿於你我生存之環境之中,究為人民之幸或不幸呢! 閣下之豁達人生似均未受其害或亦受其害亦能釋懷之,實屬不易也! 發文乃為探討吾等世俗凡人之苦悶與無奈,不平之事、不如意之事乃凡人之常態,除了盡人事而後聽天命,已別無他法,不是嗎!不甘不願又能奈何!究為人定勝定,亦或命中注定,吾等仍在追尋中,Maybe閣下已得方向與答案,故能如此瀟灑看待入生,實令人羡慕也!甚幸能於此與閣下閒談、天涯若比鄰,亦是趣事一樁也 順祝Happy New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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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臺灣 | Posted:2009-01-03 0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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