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50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upside 手机 葫芦墩家族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头衔:反病毒 反诈骗 反虐犬   反病毒 反诈骗 反虐犬  
版主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防堵垃圾邮件缘木求鱼? NCC吁立院速审 提供法源依据
防堵垃圾邮件缘木求鱼? NCC吁立院速审 提供法源依据
更新日期:2008/12/15 18:28 记者林睿康/台北报导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17/1b87h.html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主委彭芸今(15)天在立法院交通委员会报告「如何有效防范商业电子邮件泛滥问题」。对于立委认为,NCC打算用国际联防的方式防堵垃圾邮件根本是「缘木求鱼」,最后只能规范国内,却无法规范国外。彭芸表示,主政单位不能因为有很多困难,就不加以面对。

彭芸说,NCC对防治垃圾邮件已有具体的政策规划与作为,除敦促业者采行必要措施之外,并将透过宣导及国际合作途径,以加强防堵阻绝的成效。

对于彭芸的说法,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立委叶宜津认为,据统计,有95%的垃圾邮件是来自国外,而NCC打算用国际联防的方式防堵垃圾邮件其实非常困难,根本是「缘木求鱼」,最后可能只落得规范国内,却无法规范国外。

不过,彭芸表示,主政单位不能因为有很多困难就不加以面对。彭芸强调,因为欠缺法律规范,政府目前根本没有充分的法规依据可以进行取缔,而NCC拟定的「滥发商业电子邮件管理条例草案」,就是为了要建立发送行为规范,以及对业者适度的督导管理。

彭芸说,草案也拟定收信的受害民众可以采取团体诉讼机制,对业者或广告主提起民事求偿,并辅以行政罚则,因此希望立法院能迅速审议通过,让政府有法源依据来管理垃圾邮件。


爸爸 你一路好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12-16 09:01 |
upside 手机 葫芦墩家族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头衔:反病毒 反诈骗 反虐犬   反病毒 反诈骗 反虐犬  
版主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那些广告真是讨厌 每天要删这些都要花很多时间


爸爸 你一路好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12-16 09:05 |
liujenha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风云人物
级别: 风云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7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也只能说至少可以减少一些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2-16 12:40 |
chess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74 鲜花 x133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其实我用GMAIL 而且不随便留EMAIL
感觉垃圾邮件真的不多乃 表情


自己认为不是很帅。
但是有一天,我被一群女孩子围住,她们说我帅,我不承认,她们就打我,还说我虚伪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湖北 | Posted:2008-12-16 12:42 |
water2204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老早就该规定啰..
不然垃圾见真的要删好久..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2-16 21:5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551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