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49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haretech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SKYPE文字、语音侧录
即时通讯的流行不仅让资讯传达更方便,也让企业与客户、厂商之间的联系更密切,但是有时候这些即时通讯软体却成为泄密、八卦聊天最佳工具,企业为了防止员工利用上班时间聊天,大多会限制即时通讯软体(MSN、Yahoo Messenge、SKype、ICQ、QQ、AIM、)的使用,或者采用侧录设备记录员工对话内容。但是通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员工还是会钻公司管制漏洞避免受到监督。以往大家最常听到的就是纪录有关MSN、Yahoo Messege、ICQ、QQ..的对话内容,对于SKYPE部分的纪录却很少看到。因此,多数的员工就会利用SKYPE聊天、传递文字讯息,避免被公司侧录软体侧录到。
这是因为MSN有固定的Server、通讯的协定也是公开,毫无隐密性可言。而SKYPE本身是透过自有加密的协定来传递文字讯息内容,所以当你用SKYPE跟另外一位使用者对话、聊天时,就很难侧录。因此,很容易闪过公司的监测。
众至为了解决企业在SKYPE侧录部份的困扰,经历一段长时期的研发,终于在新版V4.11版本里面,增加了针对SKYPE的文字讯息与语音侧录与备份的功能。


(一)SKYPE文字讯息侧录
Sharetech NR系列网路纪录器记录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依使用者分类来记录;一种是依服务种类(SMTP、POP3/IMAP、HTTP、IM、Web SMTP、Web POP3、FTP、TELNET)来记录。不管管理者依何种方式记录都可以查到使用者使用SKYPE对话纪录内容。且从NR网路纪录器系统里,还可依记载日期快速搜寻使用者交谈的时间、名称以及参与对话的人员。如果资料过多,还可利用搜寻条件快速找出所稽核使用者的对话纪录内容。

以往大家总是不担心利用SKYPE聊天会被记录,想说SKYPE是以安全加密机制进行,要侧录并不容易。但是众至 NR网路纪录器已可针对SKYPE文字讯息进行侧录,还可以藉由系统一一还原当时对话的内容、时间与对象,对企业进行IM管制与稽核,相信又多了一项更妥善的管理机制。

(二)SKYPE语音侧录
用SKYPE打电话真方便,也节省电话通讯成本。不过如果想把对话内容全部都录下来的话,该怎么做呢?市面上有许多企业是以软体方式来记录员工SKYPE对话内容,但是通常品质不稳定、接收到的对话内容断断续续、不支援双向语音纪录、也具有无法针对影音档案进行备份问题。众至网路纪录器针对SKYPE语音纪录部份可以将对话内容通通记录下来,不怕任何重要的对话会漏失掉,不管跟客户的公事、约定,或者是和情人之间情蜜的对话内容,都可100%无失真的录下来。系统并提供详细记载对话内容的日期、交谈时间、使用者帐号名称,可利用搜寻条件快速寻找纪录内容。

Sharetech网路纪录器针对skype语音是以MP3格式做为纪录,不仅可以直接从系统直接听取还可以将档案备份到资料夹里。备份格式依然采用MP3记录格式。由于MP3记录格式与SKYPE品质相同,所以管理者不必担心以MP3格式纪录会有品质失真的情况发生。而且为了管理者稽核方便性,记录器针对SKYPE播放对话内容做了便利化的设计,会将两者对话声音作区隔。例如:如果有内部使用者与外部使用者对话时,在网路纪录器播放时,内部使用者声音会在喇叭左声道、外部使用者会在喇叭右声道,管理者只要调整左右喇叭声音大小,就可以快速区别清楚了解对话者的身分与声音,方便企业进行稽核作业时有误判情形发生。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12-15 16:38 |
chess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74 鲜花 x133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e 真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想偷懒的同志们又麻烦了


自己认为不是很帅。
但是有一天,我被一群女孩子围住,她们说我帅,我不承认,她们就打我,还说我虚伪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APNIC | Posted:2008-12-15 16:4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56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