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01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mercy16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地方特考户政
甲乙婚后约定子女中一人必须从母姓,后乙产下丙及丁,一女及一子,丙从父姓,
丁从母姓。今乙之母死亡,遗嘱记载,因丁从母姓,故将部分遗产留给丁,以传承
香火。今乙之弟戊主张,丁不得从母姓,遗产应由戊一人独得,有理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12-02 14:35 |
DOCOMA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戊之主张无理!
因丁之姓氏由父母主张,即甲乙二人之约定即可,戊为乙之弟并无主张之权利.
乙及戊之母亲过逝,遗产应由配偶及子女继承,即乙及戊皆有继承权,因其母立有遗嘱(假设其遗嘱为有效),除非遗嘱之分配方式违反应继分之规定,即侵害其它继承人之权利,应依遗嘱之内容分配遗产予丁,剩余部份依各继承人应得之比例分配之,戊并无独得遗产之权利.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 (by 巧剪人间情) | 理由: 感谢您的文讯回响!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8-12-02 15:02 |
lnln3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你喔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18 02:22 |
lemonconk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你~我也刚好用的到~哈哈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09-12-16 12:0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003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