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買賣悔過書分享
不論是轉賣或重製就是違法!
以下是我的親身經歷借我張貼一年,希望能給大家作為借鏡,切勿以身試法。
親身案例經過:
本人(李OO)96年教師檢定前一年,由於當時自己也只是個考生,連實習都要繳錢,因為無暇無力上補習班,想說還是自己念吧,偶然在拍賣裡買到一片疑似由該賣家自行錄製收集來的上課試聽錄音檔,內容為OO老師所授一循環教育概論,因為志光所售書中內容似乎整理的不夠完整,而志光師資及教學深受學員的肯定,故在奇摩網路拍賣上以300元購入疑似上課錄音的試聽內容當作參考,開啟後發現需安裝試聽軟體才能聽,事實上音質有些不清晰聽起來也很吃力,並被切割成好幾個小檔案,當時賣家回覆的評價也是寫分享資訊,然後回家聽看看確定是否需要補習,那時賣家及賣場並無標明是志光的函授或其它來源,當時也不是很清楚實際來源下笨笨的購買。
於考後已經無使用的機會,天真的想說自己也是沒補習的自習生,想說這片錄音檔內有試聽軟體,內容已過兩年的舊資料,不像志光函授或正版品的複製,應該可以轉售給同樣有考慮補習的買家,故將所購得的備份光碟出售,於97年9月於露天拍賣上出售給第六位買家,於10月接到台中保智大隊第二分隊的來函,告知我已違反著作權,要求我到案說明。自己本意非要牟取大量利益,又因非自己所錄製,只以低於原購價之二手貨賣出,出售金額為新台幣150至200元,扣除郵資成本,一共賣得900元。原本只是讓同為考生的買家聽完之後,能實際參與補習取得完整資源或至書局選購相關書籍研讀,卻未料到該行為已經觸法!
原本生活單純而另外等著98年初準備服役的我,趁這段其間無法工作在家唸書當個全職考生,想不到卻因將此物品上架拍賣,卻需要賠下更多寶貴的時間與精力,也很擔心最後因此影響了原本的生涯規劃,收到通知當天早上立即和承辦員警聯絡,並且配合原訂時間準備大老遠讓父親陪同北上(在此必須感謝警員全力協助處理,也告知了我很多法律知識),之後自己才開始查詢有關案件的內容,和所觸犯的法條。當天也與志光教育科技集團法務稍微聊了一下,並承認自己犯下的大錯,懇求法務大人給我自新的機會。經此案,必須在此告訴大家,犯法並非「不知者無罪」,當時錯誤觀點就是認為原購買他人所自製的志光上課錄音商品,再賣出去試聽分享應無構成侵權行為,事上,已違反了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散布權之侵害及散布盜版品之刑責) 。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不問是否為有償,只要有散播之動作,就符合上述犯罪事項。
並且,須付擔民事以及刑事責任,因違反著作權法91-1條為
公訴罪,縱使雙方事後有達成合解,刑事上仍需負責,甚至被判刑。直到第二次誠意透過調解委員會與志光法務會同父親再次北上會面,表達我內心的悔意,很感謝該法務與台中志光經理願意與我進行民事和解,體諒初次無知的行為,也勞煩了台中保智大隊的警員及相關司法人員。
事實上,付出的代價真的不是一般的高,不僅是時間、精神上的損耗,還有龐大金錢賠償、勞役、講習及罰抄法條等,所以每日時刻寢食難安,真的帶來生活上很大的困擾,頓時失去生活的重心,也讓家人為我擔心,家中目前也只有父親一人扛起一家五口生計及就學,無工作的自己還要要負擔龐大罰金更是沈重,寫到這裡還在擔心錢從哪來,之後又該怎麼更家省吃儉用,真的覺得自己很不孝又不自愛,害慘自己和家人,但同時感謝上天也感謝因此事件讓我真正學到了一課,奉勸各位應重視智慧財產權法與創作者的心血,這些都是台灣競爭力的一部份,人人有責互相監督。
同時,我周遭許多朋友也因實際參與補習而多數上榜,原本就打算於退伍後就有時間加入志光的門下,實無知侵犯之初衷,只希望讓少數人有機會也能試聽到優秀師資的課程,但這藉口都無法真正彌補對志光的侵害,我要鼓勵各位以實際行動到志光機構參與正式課程,支持優質又用心經營的補習班。並且提醒已在案的者,或身邊有犯同樣無知的親朋好友,要趕快去勸誡諸如此類的行為。我國已明文著作權法的罪責,要勇敢積極誠實地去面對,不為己找任何藉口,據實以告,只要是誠心的願意認錯改正、主動配合,對方或檢方還是會給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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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條之一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
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九十三條(侵害著作人格權、著作權及違反強制授權利用之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
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
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
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
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
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者。
第一百條(告訴乃論罪及例外)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
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
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