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總統得設"國家安全會議"
這條是李登輝時代92年5月立院通過的產物!! 答案是-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此一增訂大大擴張了總統的職權,使總統得以透過國安會議決定有關國安相關的大政方針
國安會成為總統的諮詢機關(所以常聽有人批評類似古代的東廠)
而依該組織法第四條 行政院長 等重要閣員均屬法定出席人員 亦及必須參加所謂的"國安早餐會議"!!
總統透過國安會議能決定相當多的重大政策 而是否拘束行政院 則視行政院長和總統權力間的平衡消長
以及行政院長是否認為屬於"國家安全重大方針"了!!
Q2~關於這問題
德國是採取所謂的集中抽象違憲審查(設有聯邦憲法法院職司違限審查,具對世效非適用各案)
美國則是採分散具體審查制(所有的法院均得對具體案件及適用法律進行審查但不具有對世效只對各案生效)
我國仿自德國德聯邦憲法法院 但我國目前並未設有憲法法庭
僅在司法院下設有"大法官會議"且未設有如德國的憲法訴願制度,是以人民須在獲得終局裁判後才能申請解釋!!
值得一提的政治背景是,李登輝時代所增訂憲法第五條第四項政黨違限審查其實是要用來解散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的
而這一制度亦是從德國引進的...
德國在二次戰後有鑒於希特勒假民主之名行專制之實 所以希望透過此條文由大法官來審理政黨違憲
但如此將導致大法官捲入政治紛爭之中且學說均認為"防衛性民主"應有嚴格的要件(必要性 最後手段性等)
亦即除非有政黨實際的搧動發動暴動欲推翻現有政府等危及國家安全時 才有發動可能!!
Q3~這問題我也有點忘記了...剛幫你查了一下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之1規定的確:監察院監察委員,須"年滿35歲",並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中央民意代表一任以上或省(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
二、任簡任司法官十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上司法機關司法官,成績優異者。
三、曾任簡任職公務員十年以上,成績優異者。
四、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五、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十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六、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
又關於考試院...則無年齡上的限制
依考試院組織法第四條 (
http://www.exam.gov.tw/html/profile_3_1.asp)
考試委員應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考試委員聲譽卓著者。
二、曾任典試委員長而富有貢獻者。
三、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
四、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十年,並達最高級,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五、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或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在其他法律中亦無相關的規定喔!!
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亦僅規定:「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而憲法本文第87條:「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以及同法第88條:「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