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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命令形式做為分類標準
(1)單純命令
指命令的形式不具有法律一樣的條文規定,只是單純對於某事件做宣告或指 示而言,例如現在各機關公布法令,任免官吏及上級機關對於其所屬下級機關有 所訓飭或指示時所用的令。
(2)法規命令
指命令的形式具有法律一樣的條文規定,且往往對於人民發生強制拘束的效 力,例如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茲分述如下:
A. 規程
凡關於各機關之組織,編制或處理事務程序的規定,稱「規程」。例如:《行 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法規委員會組織 規程》。
B. 規則
凡關於各機關執行法令或處理業務的規定,稱「規則」。例如:《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C. 細則
凡關於各機關就法規之特定範圍內,為詳細的規定者,稱「細則」。例如:《國 籍法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D. 辦法
凡關於各機關執行法令時,依規定職權所訂定的方法,稱「辦法」。例如:《考 試院考銓獎章頒給辦法》、《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
E. 綱要
凡關於各機關處理業務為提綱摯領或大體概要的規定者,稱「綱要」。例如: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國家安全會議組織綱要》。
F. 標準
凡關於各機關就某種業務確立尺度、規格或條件者,稱「標準」。例如:《替 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藥害救濟給付標準》。
G. 準則
凡關於各機關就某種業務,明定準繩範式或程序者,稱「準則」。例如:《高 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法制作業程序準則》、《直轄市公立就業服務機關設 置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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