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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命令形式做为分类标准
(1)单纯命令
指命令的形式不具有法律一样的条文规定,只是单纯对于某事件做宣告或指 示而言,例如现在各机关公布法令,任免官吏及上级机关对于其所属下级机关有 所训饬或指示时所用的令。
(2)法规命令
指命令的形式具有法律一样的条文规定,且往往对于人民发生强制拘束的效 力,例如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或准则,兹分述如下:
A. 规程
凡关于各机关之组织,编制或处理事务程序的规定,称「规程」。例如:《行 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法规委员会组织规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法规委员会组织 规程》。
B. 规则
凡关于各机关执行法令或处理业务的规定,称「规则」。例如:《专门职业及 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中医师考试规则》、《公务人员请假规则》。
C. 细则
凡关于各机关就法规之特定范围内,为详细的规定者,称「细则」。例如:《国 籍法施行细则》、《都市计画法台湾省施行细则》。
D. 办法
凡关于各机关执行法令时,依规定职权所订定的方法,称「办法」。例如:《考 试院考铨奖章颁给办法》、《中央政府中程计画预算编制办法》。
E. 纲要
凡关于各机关处理业务为提纲挚领或大体概要的规定者,称「纲要」。例如: 《台北市各级组织及实施地方自治纲要》、《国家安全会议组织纲要》。
F. 标准
凡关于各机关就某种业务确立尺度、规格或条件者,称「标准」。例如:《替 代役役男伤残等级检定区分标准》、《药害救济给付标准》。
G. 准则
凡关于各机关就某种业务,明定准绳范式或程序者,称「准则」。例如:《高 雄市政府所属各机关学校办理法制作业程序准则》、《直辖市公立就业服务机关设 置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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