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llyhsi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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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您的问题一, 回答如下:
人之行为--事实行为(指不以表现内心意思为必要, 而是因事实上的动作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 如:无主物先占($802),遗失物拾得($803, $804),埋藏物发现($808), 加工($814), 无因管理($172), 侵权行为($184) | --表示行为--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并基于意思表示而发生私法上权利义务变动效果之法律事实) | 如:契约, 移转所有权, 设定抵押, 抛弃 | --准法律行为(非基于表意人的表示行为, 而系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效果之行为) 如:催告($80, $254), 请求($129I), 拒绝($155), 通知($51, $297, $169), 宥恕($1053, $1145II) 然若非事实行为, 也未必就是法律行为, 有可能归属于表示行为的准法律行为.
最大的疑问, 应该是准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如何区分. 准法律行为, 非表意人之"表示"行为(没有直接表达出意思表示), 然在法律上仍有其一定效果. 例如: 甲向乙购买车子乙台, 己交付车款, 然乙未于期限内交付车子, 甲去电要求乙交付这一行为, 法律名辞上称为催告. 甲并未诉请乙依法交付, 法律上并未规定乙一定要交付车子, 此不交付之行为, 仅为违约, 但未违法. 另甲也可以解除契约, 请求返还车款, 致成无损失效果.
此即准法律行为最典型例子. 然并非所有行为皆可套入归类, 如非人之行为即不属于之.
PS.事实行为也有法律效果, 请自行参考各项条款. 且无论内心意思表示为何, 为既成行为而实际产生之事实.
法律行为反而须基于意思表示, 且私法上发生权利义务变动效果, 这里所指私法, 即为民法. 意即基于公法所为之行政处分, 自不应纳入民法范围, 而硬性归类之!
以上个人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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