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llyhsi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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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您的問題一, 回答如下:
人之行為--事實行為(指不以表現內心意思為必要, 而是因事實上的動作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 | 如:無主物先占($802),遺失物拾得($803, $804),埋藏物發現($808), 加工($814), 無因管理($172), 侵權行為($184) | --表示行為--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並基於意思表示而發生私法上權利義務變動效果之法律事實) | 如:契約, 移轉所有權, 設定抵押, 抛棄 | --準法律行為(非基於表意人的表示行為, 而係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效果之行為) 如:催告($80, $254), 請求($129I), 拒絕($155), 通知($51, $297, $169), 宥恕($1053, $1145II) 然若非事實行為, 也未必就是法律行為, 有可能歸屬於表示行為的準法律行為.
最大的疑問, 應該是準法律行為與法律行為如何區分. 準法律行為, 非表意人之"表示"行為(沒有直接表達出意思表示), 然在法律上仍有其一定效果. 例如: 甲向乙購買車子乙台, 己交付車款, 然乙未於期限內交付車子, 甲去電要求乙交付這一行為, 法律名辭上稱為催告. 甲並未訴請乙依法交付, 法律上並未規定乙一定要交付車子, 此不交付之行為, 僅為違約, 但未違法. 另甲也可以解除契約, 請求返還車款, 致成無損失效果.
此即準法律行為最典型例子. 然並非所有行為皆可套入歸類, 如非人之行為即不屬於之.
PS.事實行為也有法律效果, 請自行參考各項條款. 且無論內心意思表示為何, 為既成行為而實際產生之事實.
法律行為反而須基於意思表示, 且私法上發生權利義務變動效果, 這裡所指私法, 即為民法. 意即基於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 自不應納入民法範圍, 而硬性歸類之!
以上個人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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