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80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jutt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3 鲜花 x24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定型化契约 再加一道防护
定型化契约 再加一道防护

为保护经济弱势的消费者,现行民法针对分期付款买卖,设计了「期限利益丧失」以及「解约扣价」两项限制型契约条款,但在买卖实务中,卖方常在定型化契约中,另订特约条款予以排除,立委已完成连署提案修改民法,禁止排除限制型条款,确保消费者权利。

  民法针对分期付款买卖,订定「期限利益丧失」及「解约扣价」条款。

  所谓期限利益丧失,是指若买方分期付款有迟延时,除非买受人迟付的金额已达到全部金额的五分之一,否则卖方不可请求一次付清。

  至于「解约扣价」条款,则是指分期付款买卖中,如果卖方与买方解除契约时,虽可扣留已收到的款项,但所扣留的数额不可超过货品使用代价及标的物损害的赔偿额。

  由于上述两项有利买方的民法条款,卖方通常会在签订分期付款买卖条款时,在契约书中载明消费者自愿放弃或同意排除,常造成消费纠纷。立委黄义交因此提案,在民法第389及390条条文,分别增订「该条款不得以特约变更或免除之」的文字。

  也就是说,一旦该提案完成三读,即使卖方在与买方签订分期付款契约时,在定型化契约中明订排除「期限利益丧失」及「解约扣价」条款,但这项要求并不具法律效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8-07-21 12:5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48198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