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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ky0512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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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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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法§294「违背法令契约遗弃罪」到底是纯正不作为犯,还是不纯正不作为犯
刑法§294「违背法令契约遗弃罪」到底是纯正不作为犯,还是不纯正不作为犯;亦或两种都包括?

纯正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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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07-16 1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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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正不作为犯:专为不作为犯而设之条文
不纯正不作为犯:非专为不作为犯而设条文,但某些条文对其不作为犯,也应比照处罚为宜.如负作为义务而不作为:开车撞伤人而不送医致死
所以答案是 纯正不作为犯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1-11 06:44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1-10 09:40 |
pc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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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如楼上所述, 纯正不作为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1-11 09:12 |
in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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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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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4   条 对于无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约应扶助、养育或保护而遗弃之,或不为

              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把法条拆开
294 I 前段 {对于无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约应扶助、养育或保护而遗弃之,}

这里的"遗弃"可以是积极的作为,楼主的疑问应该是在这,例如:车祸后,肇事者将被害人载到没人的地方"遗弃"后开溜。

这里可以用作为也可用不作为来达成"遗弃",那应该是??

294 I 后段 {或不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者}

这里有将不作为的行为设为构成要件,很明显的应该是纯正不作为,

294 II 结果加重犯(不是这里的重点)


我有点错乱了....


[ 此文章被超机车在2009-02-15 01:5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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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01-11 1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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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294违背法令契约遗弃罪不是违反法律之"禁止规定"...!!
怎么会是纯正不作为..??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上海 | Posted:2009-01-15 2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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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违背义务,指的是有危险的前行为,或是自己的某些前行为自愿的置自己于保证人地位,而这些都是前行为,并不是294要禁止的行为,294要禁止的是在这样的前提下的不作为的行为。
而这样的不作为对照293(积极的把被害人搬运到或隔绝其生存所必要之保护),系被限缩为真正的不作为(真正的都不采取作为)。所以被称为纯正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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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1-19 1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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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上述见解如下
293的遗弃是指积极的移置行为,而294的遗弃对照293以及294第1项后段不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者,因此指的也仅限缩于积极的移置行为。

所以294依照通说的看法是有作为犯跟纯正不作为犯的性质,即
遗弃--作为犯
不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者--纯正不作为犯

所以也就没有不纯正不作为犯的问题了,可以参考林山田甘添贵等教授的见解。

也就是说293、294的遗弃都指积极的移置行为,而消极的遗弃(只是没去救而没有积极的移置行为),在294把其当成后段就可以了,这样就不致造成又是纯正不作为又是不纯正不作为,然后又与293的遗弃同语不同义的矛盾。

之前本人见解不清楚(可能也搞混了 表情 ),特加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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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15 0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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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板主的定义有些许模糊,所以容易产生迷思,板主定义纯正不作为犯为纯粹以消极不作为,而为犯罪之内容,这并不完整。

因为纯正不作为犯的确是纯粹以消极不作为,而为犯罪之内容,但更重要的是,该犯罪已有不作为的构成要件规定。如149、249第1项后段、306第2项,因此如某个犯罪,既可以以不作为也可以用作为的方式来达成,那么依板主的定义,就可能归到不纯正不作为犯。所以才会产生294是否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问题。

因此板主不要以犯罪为定义,而要以构成要件来定义,举例271要以杀人这构成要件来判断,而294就要以"遗弃"与"不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两个构成要件来分别判断,这样就不易混淆了。

试改版主定义为
纯正不作为犯的定义是纯粹以消极不作为,而为构成要件明定之不作为构成要件行为;
不纯正不作为是以不作为之手段,犯通常作为犯所能犯之构成要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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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15 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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