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elynnshi於2008-07-06 16:26發表的 公務人員任用法疑問:
請問各位人事的大大們
前一陣子 李姓立委有雙重國籍之例子
立委屬民選公職人員
算是公務人員任用法適用範圍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弟1項2款規定
.......
他適用的法律應該是國級法而非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十條(歸化人任公職之限制)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