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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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elynnshi
2008-07-06 16:26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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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人事的大大們
前一陣子 李姓立委有雙重國籍之例子
立委屬民選公職人員
算是公務人員任用法適用範圍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弟1項2款規定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依據公務人員第28條第2項 任用後發現任用時有上述情形者 應撤銷認用
依據公務人員第28條第3項 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 不失效力
業已依規定之父之俸給及其他给付 不予追還

但我依稀記得 新聞報導是 如果查明李姓立委有雙重國籍屬實
他必要退還這幾年所領的俸給

這.....我搞不懂 是新聞錯 還是我不懂法條呢 表情 哪位大大能幫幫我
為我解惑~~感恩感恩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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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m9300913
2008-07-06 17:25
1樓
  
立委屬民選公職人員,所以不是公務人員 表情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前項所稱各機關,指下列之機關、學校及機構:
  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三、各級民意機關。
  四、各級公立學校。
  五、公營事業機構。
  六、交通事業機構。
  七、其他依法組織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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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xyz00
2008-07-06 19:53
2樓
  
公務人員分廣義及狹義的公務員 .
有時候偶也真弄不清楚哩.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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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嘿嘿嘿
2008-07-06 20:19
3樓
  
老大喔
她(它)的身分不是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
最終要討論的也只是她(它)的良心道德問題(你說有用嗎 表情 )
就算它是"公務人員"有雙重 根據任用法28條第3項 哈 也沒得追 表情

ps:這件爆發時 我已與"不省人事"同學討論過囉!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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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ingjaan
2008-07-07 22:30
4樓
  
下面是引用elynnshi於2008-07-06 16:26發表的 公務人員任用法疑問:
請問各位人事的大大們
前一陣子 李姓立委有雙重國籍之例子
立委屬民選公職人員
算是公務人員任用法適用範圍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弟1項2款規定
.......

他適用的法律應該是國級法而非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十條(歸化人任公職之限制)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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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小猴妹
2008-07-08 01:35
5樓
  
立法委員---民選人員,適用選舉罷免法,
不適用任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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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xyz00
2009-01-30 12:06
6樓
  
why我國公務人員要如此複雜呢?
真搞不懂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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