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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ynnshi
2008-07-06 16:26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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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人事的大大們前一陣子 李姓立委有雙重國籍之例子 立委屬民選公職人員 算是公務人員任用法適用範圍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弟1項2款規定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依據公務人員第28條第2項 任用後發現任用時有上述情形者 應撤銷認用 依據公務人員第28條第3項 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 不失效力 業已依規定之父之俸給及其他给付 不予追還 但我依稀記得 新聞報導是 如果查明李姓立委有雙重國籍屬實 他必要退還這幾年所領的俸給 這.....我搞不懂 是新聞錯 還是我不懂法條呢 哪位大大能幫幫我 為我解惑~~感恩感恩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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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9300913
2008-07-06 17:25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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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屬民選公職人員,所以不是公務人員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前項所稱各機關,指下列之機關、學校及機構: 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三、各級民意機關。 四、各級公立學校。 五、公營事業機構。 六、交通事業機構。 七、其他依法組織之機關。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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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嘿
2008-07-06 20:19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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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大喔
她(它)的身分不是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 最終要討論的也只是她(它)的良心道德問題(你說有用嗎 ) 就算它是"公務人員"有雙重 根據任用法28條第3項 哈 也沒得追 ps:這件爆發時 我已與"不省人事"同學討論過囉!唉........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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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gjaan
2008-07-07 22:30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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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elynnshi於2008-07-06 16:26發表的 公務人員任用法疑問: 他適用的法律應該是國級法而非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十條(歸化人任公職之限制)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