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029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yeh525335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戶政人員、地政人員最容易被告,真的嗎?
之前上法緒課,老師提及公務人員中戶政人員和地政人員
最容易被告,不小心筆誤寫錯都會被當成是偽造文書,
老師還特別說公務人員如果被告,一定要說是過失的
處罰會比較輕,如果承認是故意的處罰會更重。
想請教有親友在戶政或地政上班的人,或自己已經考上的人,
有沒有那麼嚴重?最容易會被當成被告?
想考又不敢考,想甘脆改考別的類科算了,尚未作決定,
請大家幫忙提供意見,謝謝!!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 (by 巧剪人間情) | 理由: 以下有分享我的實務經驗談!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8-05-25 10:01 |
我愛布布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看了你的問題
我只能說
那老師一定沒有實務經驗
表情


不行~作廢~駁回
放肆~無理~大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5-25 12:45 |
我愛布布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補充說明

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稱公文書(刑10參)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刑211)須"無權更改而非法塗改"
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不含過失)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213)為"有權登載而故意登載不實"
其之故意限於"直接故意"而"間接故意"不與焉(46台上377)

"筆誤寫錯"即為過失
哪來偽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之問題

再者

戶籍法24條
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
戶籍法45條
變更、更正、撤銷或註銷登記,以本人、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土地法69條
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
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
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
行更正之。


行政程序法101條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
申請更正之。

國賠法2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被告(9條參)而非該公務員
>且限於該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國家才有求償權。


看了你的問題,
如果不是你自己斷章取義誤會老師的意思,
那就是「"老師"!該再進修了吧!」

真是「盡信書(師)不如無書(師)!」 表情


實務上自己去申請登記、請領謄本、申請複丈(戶政、地政),如當下發現錯誤,即可憑證明文件要求更正。
最容易出事的反而是工程方面(工務、建設)、行政(如擔任採購)等類科(與廠商接觸),地政戶政都是依人民申請辦理,只要不是故意都可抝成過失,辦理更正即可。

沒那麼嚴重,不要想太多,地政率取率蠻高的,加油! 表情

(參考資料:法律系及實務界的自己)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巧剪人間情) | 理由: 深謝您的資訊提供!


不行~作廢~駁回
放肆~無理~大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5-25 13:59 |
shyulih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特殊貢獻獎

級別: 副版主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版區: 笑話集錦
推文 x30 鮮花 x26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有那麼嚴重嗎?不過,通常戶政機關處境,還是要比地政機關「好」那麼一點點。但,被投訴?粉正常的事兒,有時會被修理一下下!至於,和法官見面?不能說是:絕對沒有。基本上,少之又少,偶爾會有同仁,被請去說明一下,主要是因為法官對於牽涉到戶政的東西,非到在必要時,很少請同仁到庭﹝證人的身份﹞,說明一下。安啦,謹守本份不會有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5-28 10:45 |
巧剪人間情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8 鮮花 x4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shyulih於2008-05-28 10:45發表的 :
有那麼嚴重嗎?不過,通常戶政機關處境,還是要比地政機關「好」那麼一點點。

沒錯!地政的壓力會比戶政大許多,至於有沒有挨告的可能,確實有,我曾待過地政事務所,記得我離開的那一年,同事發生了筆誤,在設定抵押時少寫了一個零,結果層層關卡的審核居然沒有人發現,事後,土地所有人發現地政事務所的筆誤,他又把土地拿去借了第二胎,等於一地二賣.....
最後損失當然..國家要負責囉.........


へ~眼光,是你的智慧;運氣,是你的福德。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7-23 11:2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4712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