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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交換] 六法攻略-民法導讀
                          
                      
                       
                      
                      
                      
        
 
                          在民法中,「物」是私權之客體,也就是私權行使的對象。所謂「物」,是指人身以外人力所能支配,而有經濟價值之獨立物體。所以,「物」通常指有體物,權利不包括在內,至於人類的身體,基於保護人格之理由,當然不能被當成「物」來看待。故事中比喻動個不停的小孩為「動產」,自然是開玩笑的。  男女雙方結婚共組家庭,其財務結構,分為婚前財產(即夫妻結婚時所有之財產)、婚後財產(即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及特有財產(即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職業上所必須之物、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選擇下列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 ...... ...... 繼承一拋棄後,即不得就遺產為繼承,此為與「限定繼承」最大不同之處,因此究竟該採「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當事人應慎思。  *故事中建志、建宏父親死亡,繼承因而開始,其父親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即由建志、建宏兄弟及母親三人共同繼承。但因繼承的債務究竟有多少,繼承人無法核算,為避免影響繼承人原有之財產,建志兄弟及其母親採用限定繼承方式,即對被繼承人遺留的債務,僅以所繼承之權利,即該塊建地價值的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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