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3個要件嗎~~~~應該只有「過失」或「故意」
2. 乙對丙可否主張民法184條呢??
在民法353條「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
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即可以準用債務不覆行之規定。
一、乙可向丙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所以丙在運送過程中把乙的花瓶打破主,乙可主張民法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民法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
方法,加損害 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
其行為無過失 者,不在此限。」
(二)、侵權行為的要件(184條前項)
1.故意或過失。
2.不法。
3.侵害行為。
4.侵害客體為權利或利益
5.受有損害。
6.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7.責任能力。
丙可根據民法487-1條前項「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
賠償。」向甲主張請求賠償。
二、乙可向甲根據民法226主張給付不能之效力-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224「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 己之故意或
過失負同一責任」
民法226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
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
賠償。」
甲根據487-1後項「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
償權。」即前項損害,是因為丙故意或過失,甲有權向丙求償
這是我自已覺得的答案,如果有其他意見,歡迎多多指教~~~~
打的好累喔~~~~有了解的意思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