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堆書上寫了一大堆訴訟標的的理論、說明,看來看去還是寫不出個東西來,
用抽象的說明再生出個抽象解答,生來生去,還是一團亂,
不論哪種學說,好像都支持
訴訟標的:原告在訴之聲明中所陳應受判決事項之請求。 假設它算是目前最正確的說法,那它到底是蝦米?
咬文又嚼字,
如果說2008/01/01甲借乙100元,
甲請訴乙償還100元,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償還100元借款。(只告這個就好,重點是訴訟標的到底是蝦米東西,要特定出來,是要怎樣特定)
訴訟標的是?
1.甲向法院所提,甲乙間關於2008/01/01借貸,乙負債務,應償還甲100元之請求(法院時間地點關係人權利法律行為再加請求)
2.甲向法院所提,甲乙間關於2008/01/01借貸,甲有債權,應自乙受償100元之請求(跟1.一樣,相對的權利義務關係改了而已)
3.甲向法院提起乙應償還2008/01/01之借款100元之請求
4.甲向法院提起應自乙受償2008/01/01之借款100元之請求(與3.相對)
5.甲向法院提起,甲對乙有2008/01/01之借貸的金錢償還請求權之請求(乙有清償之義務,義務應該列不出來義務請求權
,所以沒有相對的)
又上所列,有沒有個中心思考方向或主軸
,
或者上述還有其他表示方法我沒想到的,還是我吹毛求疵太無聊,還是這個不懂沒關係
(不會考就可以不懂了),
請有研究的先進指導一下,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