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171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nacre1000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請問地特五等人事行政一題
「職等標準」係依哪些因素訂定?
地特五等考選部答案: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
但考選部在85年丁等特考同一題公佈之答案則為:機關層次、業務性質、職責程度

依任用法來看:
第三條:「職等標準」為?述工作繁簡難易、責壬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之文書
第六條:「職等標準」及「職務列等表」依職責程度、業務性質、機關層次,由考試院定之

究竟答案該為何呢?


只要方向對了,總有一天會抵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09 12:01 |
ze2900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5 鮮花 x18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nacre1000於2008-01-09 12:01發表的 請問地特五等人事行政一題:
「職等標準」係依哪些因素訂定?
地特五等考選部答案: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
但考選部在85年丁等特考同一題公佈之答案則為:機關層次、業務性質、職責程度

依任用法來看:
第三條:「職等標準」為?述工作繁簡難易、責壬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之文書
第六條:「職等標準」及「職務列等表」依職責程度、業務性質、機關層次,由考試院定之

究竟答案該為何呢?.......

1.首先需注意一下新舊法修改問題,任用法第6條於85年11月14日及91年1月29日有做修正。
    大大,問題涉及新舊法修改問題。
2.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條規定:
    職等標準:係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
3.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規定: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
    入職務列等表。
    前項職等標準職務列等表,依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次,由考試。
    院定之。必要時,得由銓敘部會商相關機關後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
4.另參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4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
    列等表,指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按職務說明書所定之職責程度
    及資格條件,依職等標準訂定適當之職等
,並按機關層次列入職務列等表。

總結:
1.「職等標準」係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
2.「職務列等表」依職責程度(職等表準)、業務性質、機關層次
3.「職務列等表」包含「職等標準」。


[ 此文章被ze2900在2008-01-09 13:39重新編輯 ]


別讓自己太完美
給自己20%缺點
別讓自己太執著
給自己20%隨風漂流 . .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09 13:34 |
nacre1000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哦,原來是這樣啊,懂了,總算懂了.
感恩.


只要方向對了,總有一天會抵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09 13:38 |
jutty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3 鮮花 x24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大大們的說明喔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7-27 21:13 |
hala0129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樓的說明釐清了很多不清楚的觀念
真利害


看我非我我看我我也非我,妝誰像誰誰妝誰誰就像誰,曲是曲也曲盡人情愈曲愈妙,戲其戲乎戲推物理越戲越真。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11-30 04:57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55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