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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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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資訊] 96.12.06修正「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考一般民政的朋友請注意
96.12.06 內政部令:修正「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 09601879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4~17 條條條文

第 5 條   地方行政機關依下列規定,分層級設機關:
一、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一)局、處:一級機關用之。
  (二)處、大隊、所、中心:二級機關用之。
二、縣(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一)局:一級機關用之。
  (二)隊、所:二級機關用之。
三、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以一層級為限,其名稱為隊、所、館。
前項第一款所屬機關以協調統合業務或處理特定事務,採合議制方式運作者,其名稱定為委員會。
第一項所屬機關,依法律規定或因性質特殊,得另定名稱。




第 14 條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
        ,縣長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
        (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
        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
        報內政部備查。
        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



96.12.06 內政部令:修正「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 0960187931 號令修正
發布第 5、14~17 條條條文



第 5 條   地方行政機關依下列規定,分層級設機關:
      一、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一)局、處:一級機關用之。
      (二)處、大隊、所、中心:二級機關用之。
      二、縣(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一)局:一級機關用之。
      (二)隊、所:二級機關用之。
      三、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以一層級為限,其名稱為隊、所、館。
      前項第一款所屬機關以協調統合業務或處理特定事務,採合議制方式運作
      者,其名稱定為委員會。
      第一項所屬機關,依法律規定或因性質特殊,得另定名稱。



第 14 條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
      ,縣長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
      (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
      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
      報內政部備查。
      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



第 15 條   (市)政府一級單位為處。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依下列規定設立:
      一、縣(市)人口未滿五萬人者,不得超過十五處、局。
      二、縣(市)人口在五萬人以上,未滿二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十六處、局
          。
      三、縣(市)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上,未滿四十萬人者,不得超過二十處、
          局。
      四、縣(市)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上,未滿七十萬人者,不得超過二十一處
          、局。
      五、縣(市)人口在七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萬人者,不得超過二十四處
          、局。
      六、縣(市)人口在一百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二
          十五處、局。
      七、縣(市)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者,不得超過二十六處、局。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其編制員額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縣(市)人口未滿五萬人者,不得低於十人。
      二、縣(市)人口在五萬人以上,未滿二十萬者,不得低於十五人。
      三、縣(市)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上者,不得低於二十人。
      第二項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不得超過七個;縣(市)政府所屬二級
      機關得依業務性質,於所轄鄉(鎮、市、區)分別設立之。



第 16 條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
      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
      得列政務職,其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
      之。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或所屬一級機關,除警察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
      人外,其餘編制員額在二十人以上者,得置副主管或副首長一人,襄助主
      管或首長處理事務,均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或各專屬人事管理
      法律任免之。



第 17 條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下設科,最多不得超過七個;其所屬一級機關下設
      科,科之人數達十人以上者,得分股辦事;其所屬二級機關下得設課、股
      、組、室,最多不得超過八個。
      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為執行業務需要所設派出單位之名稱,不適用
      前項規定。
      醫院及警察、消防機關,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獻花 x2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7-12-13 14:25 |
單子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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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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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很實用~~~
謝謝分享 表情


我叫單(ㄕㄢˋ)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14 06:59 |
cb2556525565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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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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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2-01 20:00 |
CAT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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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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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大.....
今年一定要考上啦~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8-02-04 11:47 |
moto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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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提供此訊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3-02 1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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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花在哪裡.
成就就在哪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11-03 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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