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m30186於2007-11-30 08:19發表的 民法的問題:
中古車商張三,展售甲泡水車,在甲車車頂上僅標有「售」字樣。某日李四經過張
三所開設的店,看到甲車,對該車甚為有興趣,在買賣交易過程中,李四從未詢問
甲車是否為泡水車等車況,張三亦未主動就泡水車車況為任何表示。在李四購得甲
.......
一、中古車商張三,展售甲泡水車,在甲車車頂上僅標有「售」字樣。某日李四經過張
三所開設的店,看到甲車,對該車甚為有興趣,在買賣交易過程中,李四從未詢問
甲車是否為泡水車等車況,張三亦未主動就泡水車車況為任何表示。在李四購得甲
車後,買賣契約成立(民法345)。準此,李四與張三買賣契約應屬有效。使李四負
有支付價金之義務(民法第367條.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
張三負有移轉該車之所有權(民法第761第1項)。
二、本題,在買賣交易過程中,李四從未詢問甲車是否為泡水車等車況,張三亦未主動
就泡水車車況為任何表示。在此張三明知該車為泡水車,卻又不為意思表示,可能
構成消極性的詐欺。惟本題已明示中古車商張三,展售甲泡水車,因此不論李四未
詢問甲車是否為泡水車等車況,由此可推知其內心可能已認為該車為泡水車。
三、在李四購得甲車10 天後,偶然得知甲車曾經在克蘿莎颱風來襲時,因大雨淹水而
泡在水中得否撤銷買賣契約說明如下:
依民法第88條前段規定,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情事即不為意表示者
,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若李四想買的不是泡水車李四得主張(物之性質錯誤
:指足以影響物的使用及價值的事實與法律關係的錯誤而言),撤銷買賣契約。惟因為
李四在題目中並沒有明白表示他想買的是不是泡水車,(此乃動機錯誤:指表意人在意
思形成的過程中對其決定,為其特定內容意思表示具有重要的事實認知不正確)。
故因動機錯誤在內心難以窺見,不得撤銷,以維護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