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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資訊] 擔保物權制度 法院得以消滅
來源:自由時報 2007/11/19
銀行公會日前正式針對司法院所擬具的債務清理法草案,通過了一份說帖,表明債務清理法草案中所增訂的二○九條條文,「法院得以裁定消滅擔保物權或優先權的制度」,將嚴重衝擊國內金融業、建築業及中小企業,呼籲立法院謹慎面對,否則將發生嚴重的金融風暴。
破產法增重整 改名「債清法」
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後,司法院正針對現有的「破產法」,草擬修正為「債務清理法」,是一套位階高於債清條例的根本大法,其內容除了破產法中原有的和解、破產程序外,還新增了重整程序,考量到「和解」、「重整」已屬重建型的債務清理程序,超出原有的「破產」範圍外,因此更改法案名稱為「債務清理法」。
銀行公會在蒐集德國、日本等債務清理、美國聯邦破產法及聯合國債務清理法立法指南後強調,「擔保物權制度」對權利人而言,是一種絕對保障,經濟活動中所需資金的取得,除了交易當事人提供自有資金之外,均有賴於擔保物權制度,使擔保物一方面可仍由債務人繼續使用,另一方面其財產價值可供債務人取得資金從事經濟活動,因此,擔保物權對經濟發展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
增不特定因素 銀行重評授信
銀行公會指出,就總體面影響而言,目前金融機構一年期有擔保及無擔保授信的平均利差,可達年息二%以上,若擔保制度的優越性,在公司重整程序中,會在未經債權人同意且又不能替代財產獲得受償的情形下,被法院在重整程序中去除,金融機構勢必得對此不特定因素,重新評估其授信的政策。
重整程序啟動 引發道德風險
在金融業方面,截至二○○七年八月底,銀行對企業有擔保授信的總額是三點七兆元,佔銀行對企業授信總額九點四兆元的三十九點三%;相較於銀行對消費者提供的現金卡、信用卡及無擔保放款、個人房屋貸款授信餘額六點八兆元,銀行對企業的授信金額,遠大於對個人的授信。
一旦抵押權的優先性會因重整程序的啟動,而產生其優先受償的擔保權利遭限制或去除,又沒有其他替代擔保,勢將引發嚴重的道德風險。
企業擔保放款 受影響最嚴重
其他的影響層面,包括被稱為「火車頭工業」的建築業、中小企業,以及其他利用資產的金錢價值作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取得營運所需資金的企業,如航運業、製造業,也都將受到嚴重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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