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97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Chatchai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14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生命何价?
一条生命只值800万台币?醉酒撞死人可以庭外和解赔钱了事?最可笑的竟然可以分期付款!
台湾法律真的这样儿戏?生命何价?法律要来做什么?


庭 外 和 解   感 激 涕 零
林 晓 培 撞 死 女 护 士 赔 193 万
今 年 6 月 台 湾 歌 手 林 晓 培 醉 酒 驾 驶 撞 死 一 名 女 护 士 , 昨 日 在 台 北 开 庭 , 开 庭 前 林 晓 培 已 跟 死 者 家 属 达 成 和 解 , 盛 传 和 解 金 额 达 800 万 台 币 ( 约 193 万 港 元 ) , 由 于 林 晓 培 无 法 一 笔 过 付 清 , 惟 有 以 分 期 付 款 方 式 支 付 。 另 外 , 昨 日 死 者 丈 夫 在 庭 上 亲 向 法 官 表 示 原 谅 林 晓 培 , 林 晓 培 闻 言 即 感 动 得 掩 面 落 泪 。

林 晓 培 今 年 6 月 在 台 湾 醉 酒 驾 驶 撞 死 女 护 士 林 淑 娟 一 案 , 昨 日 在 台 北 法 院 开 庭 , 开 庭 前 林 晓 培 已 跟 死 者 家 属 达 成 和 解 , 而 和 解 金 额 盛 传 达 800 万 台 币 ( 约 193 万 港 元 ) 。

分 期 付 款 赔 偿
车 祸 后 , 林 晓 培 一 直 对 外 界 表 示 自 己 有 经 济 压 力 , 而 她 继 早 前 支 付 了 150 万 台 币 ( 约 36 万 港 元 ) 给 死 者 家 属 作 殓 葬 费 后 , 昨 日 又 传 和 解 金 额 达 800 万 台 币 , 但 林 晓 培 和 控 方 均 不 愿 在 法 庭 公 开 和 解 内 容 及 金 额 , 只 透 露 林 晓 培 未 来 将 采 用 分 期 付 款 方 式 作 出 赔 偿 。 而 死 者 丈 夫 李 国 裕 昨 日 也 亲 自 向 法 官 说 : 「 愿 意 原 谅 她 。 」 坐 在 被 告 席 的 林 晓 培 听 罢 掩 面 落 泪 , 并 在 庭 上 哭 诉 说 : 「 我 觉 得 很 对 不 起 , 谢 谢 他 ( 指 家 属 ) 给 我 机 会 。 」

下 月 3 日 宣 判
林 晓 培 今 年 6 月 6 日 凌 晨 在 酒 吧 饮 酒 后 自 行 开 车 回 家 , 结 果 在 台 北 市 南 京 东 路 、 东 兴 街 口 撞 倒 正 准 备 上 班 的 护 士 林 淑 娟 , 林 淑 娟 因 头 部 重 创 死 亡 , 原 本 检 察 官 向 林 晓 培 提 出 起 诉 后 , 向 法 官 请 求 判 林 晓 培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零 两 个 月 , 但 因 林 晓 培 跟 死 者 家 属 和 解 , 以 及 取 得 死 者 家 属 原 谅 , 因 此 检 察 官 当 庭 请 求 法 官 判 她 缓 刑 , 案 件 下 月 3 日 宣 判 。
为 向 死 者 家 属 赔 偿 , 林 晓 培 拚 命 银 , 目 前 她 固 定 在 三 间 酒 吧 演 唱 , 月 入 约 24 万 台 币 ( 约 57,000 港 元 ) , 为 节 省 开 支 , 她 又 搬 与 母 亲 及 表 姊 一 起 租 屋 。 另 外 , 据 悉 她 客 串 电 影 《 海 角 七 号 》 及 与 新 唱 片 公 司 签 约 后 合 共 收 到 的 30 多 万 港 元 酬 金 , 都 几 乎 全 数 拿 来 偿 还 给 死 者 家 属 。
采 访 、 摄 影 : 黎 宝 苹

http://appledaily.atnext.com/template/apple/art_main.cfm?is...bsec_id=830&art_id=10410894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香港城市电讯 | Posted:2007-11-14 09:17 |
宏星大雄丸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42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800万...我觉得....己经算不少了...至少看的出奶林小姐很有诚意


某手机商说 : CALL妓,始终来自于人性 XDDDD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7-11-14 09:43 |
anemailbox2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用钱衡量生命,不管多少总是觉得不妥,
因为那是一条生命。

但逝者已矣,
曾经看过吴念真的一篇文章
内容大概是:
为死去的人伤心,更要为活着的人伤心。


简单是我的目标,快乐是我的希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局域网对方和您在同一内部网 | Posted:2007-11-14 12:20 |
手机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头衔:很忙又很闲的家伙很忙又很闲的家伙

级别: 副版主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版区: 动漫画讨论
推文 x87 鲜花 x468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虽然生命不可用金钱来衡量
但赔800万确实在台湾很高了
一年被砂石车撞死的有多少人
都是300-400万就解决的
甚至更少都有
人家诚意都做出来了
谁愿意没事撞死人阿~"~

但...酒驾确实就是不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11-14 12:27 |
田心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4 鲜花 x134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Chatchai于2007-11-14 09:17发表的 生命何价?:
一条生命只值800万台币?醉酒撞死人可以庭外和解赔钱了事?最可笑的竟然可以分期付款!
台湾法律真的这样儿戏?生命何价?法律要来做什么?



.......
大大是否有特别的感触?
可否分享一下想法....


牵布丁的手   共创未来
http://bbs.mychat.to/user.php?u=84155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1-14 12:32 |
pchome1948 手机 会员卡 葫芦墩家族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头衔:种路人   种路人  
分类版主
级别: 分类版主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版区: 工商服务
推文 x184 鲜花 x112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酒醉驾车」与「车祸肇事」在台湾是两回事,触犯刑法的法条也不相同。

「酒醉驾车」触犯刑法第185条之3公共危险罪规定:「服用毒品、麻醉药品、酒类或其他相类之物,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

「车祸肇事并致死」
如果造成被害者死亡,则构成刑法第276条第1项过失致死罪:「因过失致人于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罚金」。

因此酒醉驾车肇事致死,林晓培同时触犯「公共危险罪」与「过失致死罪」,两个罪是同时存在的。

过失致死罪属于告诉乃论之罪,只要林晓培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被害人家属在第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前撤回「过失致死罪」的刑事告诉,林晓培可以不必接受法律的制裁,但是「公共危险罪」是公诉罪,无论被害人家属有没有原谅林晓培,法院都会依法追诉。

换句话说,酒醉驾车肇事后,林晓培只能与被害人家属就「过失致死罪」部分达成和解,但是「公共危险罪」部分依然是有罪的。

当然,法官在审理时还是会对行为人犯后态度作考量,如果林晓培对过失伤害罪部分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法官在审理时还是有可能对林晓培从轻量刑,或施以缓刑宣告,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所以,您可以发现,台湾的法律并非儿戏。

到头来林晓培终其一生,还是必须背负公共危险罪的前科,以及相关的罪责。


以言讥人,取祸之大端;
以量容人,集福之要术;
以势折人,招怨之未远;
以德化人,得誉之流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索尼So-net网 | Posted:2007-11-14 12:51 |
Chatchai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14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不懂台湾的法例,但看到3楼大大的回应更令我觉得心痛,诚意原来是用大量的赔偿与小量的赔偿去划分!
醉酒开车就已经不是负责任的做法,更要是无牌驾驶,在明知犯而犯的情况下,就一句赔钱就可以抵偿一切?
如果赔钱就叫做有诚意就应该要原谅,这个是否只是在生的人的想法?还是死者的想法,抑或是女护士那8岁
的孩子的想法? 赔偿是应该的但受法律制裁更是应该!

下面是引用anemailbox2于2007-11-14 12:20发表的 :
用钱衡量生命,不管多少总是觉得不妥,
因为那是一条生命。
但逝者已矣,
曾经看过吴念真的一篇文章
为死去的人伤心,更要为活着的人伤心。
也对,逝者已矣..既已成事实根本无法追悔,希望那位父亲拿着林小姐那些{ 诚意 } ,好好去照顾他的小孩!

或许我们曾经失去过亲人,经历过惨痛的日子,所以一直都觉得生命是无价的!我只是有感而发的发文,
不会再作任何的回应,很是抱歉!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香港城市电讯 | Posted:2007-11-14 15:00 |
宏星大雄丸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42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也不会再作任何的回应,我也很抱歉!


某手机商说 : CALL妓,始终来自于人性 XDDDD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7-11-14 15:2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316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