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99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beeking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考情资讯] 立院协商 放宽司法官律师考试资格
(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十一日电)立法院今天朝野协商「高等考试法官检察官律师考试条例草案」,放宽参加司法官与律师考试条件,未来三年制法律专业研究所毕业,或从经教育部采认的国内外大学法律研究所毕业者,可参加高等考试法官检察官律师考试,并得直接参加第二试。

朝野协商草案第二条规定,年满二十岁的中华民国国民,公立或立案的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采认规定的的国外专科或大学法律系或法律研究所毕业者,都可参加高等考试法官检察官律师考试。

此外,公立或立案的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采认规定的的国外专科或大学以上学校相当科、系、组毕业,曾修习相关法律学科科目一定学分以上、经普考或相当普考的特种考试法院书记官考试及格后,曾任相关职务满四年、经高考检定考试相当类科及格者,也可参加考试。

现行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规则规定,十八岁以上,五十五岁以下,公立或立案的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的国外专科以上学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科毕业、经普考或相当普考的特种考试法院书记官考试及格满三年、经高等检定考试司法官或法务类考试及格者可参加。961011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 (by 霞客) | 理由: 感谢通风报信~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7-10-11 23:1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101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