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务人员考绩法第7条第8条
年终考绩 无论甲乙等均有晋级规定
另予考绩 甲乙等均只发给奖金
题目中去年的考绩是误导答题者的因素,本题仅就今年考绩判断即可。
2.公务人员保障法第30条第1项 复审之提起,应自行政处分达到之次日起30日内为之。
3.公务人员考绩法第3条
一、年终考绩:系指各官等人员,于每年年终考核其当年一至十二月任职期间之成绩。
二、另予考绩:系指各官等人员,于同一考绩年度内,任职不满一年,而连续任职已达六个月者办理之考绩。
依题意甲自八月正式任用起,至年终不满1年亦未达6个月,所以什么考绩都没有。
4.依题意甲为84年的古早人,所以依民国84年时旧公务人员考绩法规定如下
年终考绩奖惩,依左列规定...二、乙等:晋本俸一级,并给与半个月俸给总额之一次奖金;已叙本职或本官等最高职等本俸最高俸级者,给与一个月俸给总额之一次奖金;次年仍考列乙等者,改晋年功俸一级,并给与半个月俸给总额之一次奖金。其余类推。
5. 0~1 是期望
-1~1 是期望价值
6.赫兹柏格(Herzberg)(1959) 提出激励保健理论(Motivation-Hygiene Theory),又称两因理论(Two-factor theory),对于能防止员工不满的因素,称为「保健因素」(Hygiene factors)或「维持因素」(Maintenance factors),而能带来员工满足的因素,称为「激励因素」(Motivators)。
保健因素共有五项:
1. 机关组织的政策与管理。
2. 上司的监督。
3. 报酬待遇。
4. 人际关系。
5. 工作环境与条件。
7.公务人员考绩法第12条第2项后半 专案考绩不得与平时考核功过相抵销。
公务人员考绩法第12条第1项 二、专案考绩,于有重大功过时行之;其奖惩依左列规定:... (二) 一次记二大过者,免职。
8.公务人员考绩法第12条 各机关办理公务人员平时考核及专案考绩,分别依左列规定:
一、平时考核:奖励分嘉奖、记功、记大功;惩处分申诫、记过、记大过。于年终考绩时,并计成绩增减总分。平时考核奖惩得互相抵销,无奖惩抵销而累积达二大过者,年终考绩应列丁等。
自己加减一下是不是已经达2大过了
公务人员考绩法第7条 年终考绩奖惩依左列规定︰...四、丁等︰免职。
9.公教人员保险法第14条 被保险人依法退休、资遣者或缴付保险费满十五年并年满五十五岁而离职退保者,予以一次养老给付。依其保险年资每满一年给付一点二个月,最高以三十六个月为限。畸零月数按比例发给。
7x1.2=8.4
10.公教人员保险法第11条 本法修正施行前,原参加公务人员保险或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已缴付保险费满
三十年或缴付保险费未满三十年,继续缴付本保险保险费届满三十年之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其保险费及参加全民健康保险之保险费全部由各级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学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