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第8條
年終考績 無論甲乙等均有晉級規定
另予考績 甲乙等均只發給獎金
題目中去年的考績是誤導答題者的因素,本題僅就今年考績判斷即可。
2.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0條第1項 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3.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
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依題意甲自八月正式任用起,至年終不滿1年亦未達6個月,所以什麼考績都沒有。
4.依題意甲為84年的古早人,所以依民國84年時舊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如下
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二、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本職或本官等最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次年仍考列乙等者,改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其餘類推。
5. 0~1 是期望
-1~1 是期望價值
6.赫茲柏格(Herzberg)(1959) 提出激勵保健理論(Motivation-Hygiene Theory),又稱兩因理論(Two-factor theory),對於能防止員工不滿的因素,稱為「保健因素」(Hygiene factors)或「維持因素」(Maintenance factors),而能帶來員工滿足的因素,稱為「激勵因素」(Motivators)。
保健因素共有五項:
1. 機關組織的政策與管理。
2. 上司的監督。
3. 報酬待遇。
4. 人際關係。
5. 工作環境與條件。
7.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2項後半 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 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二) 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8.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自己加減一下是不是已經達2大過了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 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四、丁等︰免職。
9.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4條 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資遣者或繳付保險費滿十五年並年滿五十五歲而離職退保者,予以一次養老給付。依其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付一點二個月,最高以三十六個月為限。畸零月數按比例發給。
7x1.2=8.4
10.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1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原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已繳付保險費滿
三十年或繳付保險費未滿三十年,繼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屆滿三十年之被保險人,在本保險有效期間,其保險費及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全部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學校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