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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一百十二条之回复原状或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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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民法总则第一百十二条之回复原状或赔偿问题
第 112 条 无效之法律行为,若具备他法律行为之要件,并因其情形,可认当事人若知其无效,即欲为他法律行为者,其他法律行为,仍为有效。
第 113 条 无效法律行为之当事人,于行为当时知其无效,或可得而知者,应负回复原状或损害赔偿之责任。
如甲与乙两造以书面契约约定,倘乙二十年不出自家门一步,甲则赠送乙别墅一栋,签约时双方皆知此契约违反善良风俗,应为无效。惟乙果真二十年不出门,爰向甲请求别墅一栋,甲则以契约无效拒绝给付,乙可否依民法第一百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请求损害赔偿?
又,甲、乙双方签订劳动契约,约定若未满一年而离职,须赔偿违约金新台币一百万,签约时两造皆知契约应无成立之可能。日后乙果真工作未满一年而离职,甲是否可依民法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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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
2007-06-29 1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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