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一百十二條之回復原狀或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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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P105
2007-06-29 10:47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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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2 條 無效之法律行為,若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並因其情形,可認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他法律行為者,其他法律行為,仍為有效。

第 113 條 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如甲與乙兩造以書面契約約定,倘乙二十年不出自家門一步,甲則贈送乙別墅一棟,簽約時雙方皆知此契約違反善良風俗,應為無效。惟乙果真二十年不出門,爰向甲請求別墅一棟,甲則以契約無效拒絕給付,乙可否依民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八十四條請求損害賠償?

又,甲、乙雙方簽訂勞動契約,約定若未滿一年而離職,須賠償違約金新台幣一百萬,簽約時兩造皆知契約應無成立之可能。日後乙果真工作未滿一年而離職,甲是否可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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