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741 個閱讀者
04:00 ~ 4:30 資料庫備份中,需等較久的時間,請耐心等候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mphstw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刑訴376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

表情


請問
(A)連續詐欺犯
(B)連續傷害罪
(C)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犯詐欺侵佔罪
(D)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犯傷害罪






A 和 C 應該是沒問題 因為超過5年..不合376第一款

不過 B D ..好像都一樣

不知道有人可以幫回答一下嗎? 謝謝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上海 | Posted:2007-05-27 17:20 |
skyecat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D的最重本刑超過三年 同樣的不合第1款的規定
(刑277.134)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30 (by 霞客) | 理由: 3q~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5-27 17:46 |
mphstw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B)連續傷害罪

刑56: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134: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刑法瀆職罪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請問這不一樣嗎?是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所以答才是案是D?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上海 | Posted:2007-05-27 22:02 |
skyecat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表情 表情 刑訴第376條第1款所謂『最重本刑』指的是法定刑而言
要分辨是否為法定刑   最簡單的方法
就是觀察它係屬刑總或刑分所定者
再說的清楚一些
依刑總所定刑度   無論加重或減輕 均屬處斷刑
依刑分所定者   則屬法定刑s:467]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5-28 19:3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329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