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5055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KAMEIERI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三、97初等公民初等程老師試卷編號T5' T6第一題
為何是「社會正義」而「尊重生命」不可以?
--- 重點應該在"照顧"到病患及家屬在社會和心靈上的需求,是屬社會正義,而尊重生命有點是自生實現的階段,題目無提到此點,所以選社會正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亞太線上網絡 | Posted:2007-06-10 02:17 |
靖玥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 受文者 行政院衛生署。為何只寫衛生署?為何只蓋簽字章?

我沒看到妳寫的簽字章是局長○○○嗎?如果是局長○○○通常是用在平行單位或對下級單位才會蓋簽字章,
如果對上級單位那就是局長○○○,旁邊會加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印。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受文者行政院衛生署,不能只寫衛生署,這是錯誤,
要寫機關全銜才對,至於蓋簽字章是發「函」才會蓋,針對下行單位或平行單位,
蓋簽字章就行了。

如果是以行政院名義發文給行政院衛生署一樣是蓋簽字章,只是變成「院長○○○」,變成上級單位給下級單位公文。

所以要先弄清楚機關之間的關係才行,對上還是對下單位,才能知道用什麼印。

以上如果有錯也請大家指正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7-10-16 00:11 |
poowc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有你们的付出使我们得到好的分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7-10-16 07:56 |
edc369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二、李英成一個月工作五萬元,出國二個月散心,預計花十五萬,請問他選擇出國的
機會成本多少?答二十五萬。

請問不是「總成本」才是二十五萬。機會成本是十萬嗎?
否則如何和機會成本區分?
5+5+15=25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12-01 16:57 |
ㄚ蜜鼠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0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分享公民~~~ 表情   表情


人生不進則退,要虛心調整步伐,走出寬敞正道。

人要縮小自己,但不要輕視自己。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4-12 15:25 |
chunyu0513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大大分享.造福大家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4-12 20:57 |
天使熊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鮮花 x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分享!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東森 Cable | Posted:2008-12-14 01:21 |
lois1537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多謝分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8-12-22 00:07 |

<< 上頁  1   2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836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