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寂寞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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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請問這兩者之間的差異
想請問一下,關於結婚後,當事人對於結婚的撤銷與離婚有區別嗎?
例如,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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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寂寞候在2007-02-24 14:13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02-24 02:24 |
lawman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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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婚姻之撤銷原因法有明文,民法第985~997條相關規定參照,至於其撤銷後之效力於第998條亦有規定,所以撤銷必須是法有明文規定之事項方得以有撤銷之理由,至於所述之同性戀是否為得撤銷之理由,似可參照第995條之規定方得以撤銷。
至於離婚之要件當然與撤銷婚姻不同,離婚原則上可分為兩願離婚及裁判離婚,請見相關之法條規定,如民法第1049~1054條。至於所述同性戀是否得為離婚之理由要件,似可參照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7款或是第2項之規定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至於不同處應尚有子女之監護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是否得為請求損害賠償等之差異。

以上拙見,僅供參酌。


緣聚緣滅,人生似雲!
事緩則圓!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2-25 11:05 |
寂寞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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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您的解答
由您的解答部份,我再翻閱了相關參考書,發現了一些要點。22上422號判例
「離婚與撤銷婚姻雖均使已成立之婚姻對於將來失其效力,惟可得撤銷之婚姻系因其成立時即有瑕疪
,而離婚之事由則為婚姻成立後所發生,彼此並非一致,故婚姻成立前業已存在之事由,除合於撤銷
  婚姻之條件時得請求撤銷外,殊無據以請求離婚之餘地」
所以,撤銷有其除斥期間,經過其期間則不得撤銷,且得撤銷之事由,並不見得可以用來訴請成為離婚
之事由,撤銷準用離婚之規定,例如贍養費、財產的取回等等

另外,您所提及的「至於所述之同性戀是否為得撤銷之理由,似可參照第995條之規定方得以撤銷。」
民法995「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不能
        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同性戀好像不見得不能人道吧 表情
,另1052第一項第7款「有不治之惡疾者」,我知道「不能人道」在實務的認定上「不算」是
不治之惡疾,但同性戀的話我就不清楚,但個人拙見覺得,那應該算是心理因素,性別傾向的扭曲
構不上是精神病或是一種「病」,所以我個人覺得,那應該不能列為「不治之惡疾」
很感激您的解答,個人觀感的部份若有錯誤,還請不吝指正,謝謝

喔,差點忘了主題的部份
當事人的一方,除了購成刑法239條的通姦罪外(跟同性之間的性行為應也符合刑法上定義的「性交」)
我個人認為,隱瞞其同性戀事實,於婚後仍進行性戀相關行為,能否撤銷方面,不知是否能適用997
但訴請離婚部份,應可主張1052條第一項第2、3款,來訴請離婚,且其行為是婚前欺騙,婚後持續
,所以仍可依民法1056請求損害償,(我的問題來了 表情 )請損害賠償後,能否再請求支付
贍養費,如果無責一方生活無經濟來源的話(但已經有一條賠償了)


[ 此文章被寂寞候在2007-02-28 04:24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02-28 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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