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03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you00792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请问
请问小弟我今年十月底刚满18岁
我父亲在我上高中开始,没有经过我的同意任意翻开我的书包和抽屉搜查一些有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6-11-29 20:36 |
石虎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你连跟你老爸沟通的勇气都没有了
你敢告他吗?
你也知道18岁是成年人了.你需要的是跟他沟通的勇气
不是告他的法律     ....


一寸长.一寸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6-11-30 03:31 |
rt8001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9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沟通吧!其实沟通比起对簿公堂好多了,只要有理,请柔性抗争到底。


点下面的连结就是对我最大的回馈,并不花你半毛钱
http://bbs.mychat.to/index.php?u=200012
请支持小弟开版(有关社区管理或社区生活上的相关问题回覆)
http://bbs.mychat.to/read.php?tid=595610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6-11-30 14:55 |
奋力不懈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还没满20不算成年
民法第十二条
满20岁为成年
现在你是限制行为能力,父母是你的"监护人"
因该是告不成

满18是刑法上
你应对自己行为能力负责,而受刑事处罚

刑法 第18条 未满十四岁人之行为,不罚。
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


[ 此文章被奋力不懈在2006-11-30 23:48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SaintChris) | 理由: 基本上这样,其他要补充等我有空再说~^^~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11-30 23:10 |
rt8001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9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奋力不懈于2006-11-30 23:10发表的 :
还没满20不算成年
民法第十二条
满20岁为成年
现在你是限制行为能力,父母是你的"监护人"
因该是告不成
.......
年龄在法律上之意义

民事:未满7岁无行为能力,所为之法律行为无效,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满20岁者为成年,有完全之成为能力,必须完全承受所为行为之法律责任;介于无行能力人与成年人间者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所为之法律行为原则上需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此外,我国民法规定,得结婚之年龄男为18岁,女为16岁;得为遗嘱之年龄为16岁;养子女与养父母之年龄必须相差20岁,否则收养无效。

刑事:未满14岁之人无刑事责任、满18岁者必须负担完全刑事责任、满14岁未满18岁,以及满80岁者得减轻其刑。

公法:满20岁有选举权、满23岁原则上有被选举权,但乡(镇、市)长候选人须年满26岁;县(市)长候选人需年满30岁;省(市)长候选人需年满35岁,总统、副总统候选人需年满40岁。


点下面的连结就是对我最大的回馈,并不花你半毛钱
http://bbs.mychat.to/index.php?u=200012
请支持小弟开版(有关社区管理或社区生活上的相关问题回覆)
http://bbs.mychat.to/read.php?tid=595610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6-12-01 06:53 |
you00792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各位给我的回覆
关于这件事情
我是有沟通过了
但是行不通
看来也只好在等两年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6-12-02 22:05 |
石虎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举个例:
下次你弟弟再这样乱翻...狠狠的把他揍一顿..
然后当着你爸爸的面说..你不会教我帮你教他
间接的告诉他们.你是多么需要别人对你的尊重.尤其是他们
哥哥教弟弟..应该很合理吧!!
虽然只是举例.何尝不是一种方式呢?方法很多.你可以多想想
对自己家人如果什么事都法律解决.那还真枉费是一家人了
其实到最后你会了解到..家人对你来说才是最亲..最重要的!


表情 表情


一寸长.一寸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6-12-03 14:3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127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