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优先承购权其宗旨在促进公共利益。
(2)实施政府优先承购权目的在避免人为投机炒作地价,另一目的则是加速该地块被指定的土地使用类别早日实现。
(3)政府优先承购权基本上由乡镇市公所来执行,但在新的土地法当中规定,中央政府、省政府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可以行使此项权利。
(4)政府行使优先承购权有两个前提:
A. 土地使用计画或调整土地使用计画的公告已经载明。
B.适用在土地使用类别有所变更时,如果土地使用类别没有改变,政府对土地没有优先承购权。
补充说明:荷兰政府行使优先承购权补偿原地主价格多为市价,但此价格会因为经济政策与政治因素而有所调整。
(5)荷兰的制度使得炒作地皮的问题并不存在,政府利用优先承购权可以轻易取得土地,专心就区位和都市计画来做分析与规划设计,从国土计画到地方政府的都市与住宅计画执行,经由公开规划资讯,建立平台,视民众参与为必然,进行调整与辩证,慢慢形成共识,然后执行,这样的强力管制后面当然有十分完备的法规支持。简而言之,不管从由上而下 (top down) ,的专业评估与规划设计,到由下而上( bottom up )意见凝聚与参与都是非常积极主动而频繁的,这也可以解释,荷兰为什么拥有很特殊的 PPP 关系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
但荷兰目前遇到的问题与转变也相当值得注意:私有化的倾向越来越明显,荷兰执行许久的社会住宅补贴政策近来似乎有慢慢缩水的迹象。这个现象的成因和欧盟与其经济成长迟缓有关,同时也与政治的转变有关,现在的荷兰其实也正位于一个转变的关键期,社会住宅、住宅与都市发展政策都正在被重新审视评估中,但无论如何荷兰规划部门在过去数十年于社会住宅与都市更新、都市发展上的成就仍然非常值得台湾学习与效法。
(6)荷兰的土地使用管制也是采取分区管制(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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