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優先承購權其宗旨在促進公共利益。
(2)實施政府優先承購權目的在避免人為投機炒作地價,另一目的則是加速該地塊被指定的土地使用類別早日實現。
(3)政府優先承購權基本上由鄉鎮市公所來執行,但在新的土地法當中規定,中央政府、省政府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也可以行使此項權利。
(4)政府行使優先承購權有兩個前提:
A. 土地使用計畫或調整土地使用計畫的公告已經載明。
B.適用在土地使用類別有所變更時,如果土地使用類別沒有改變,政府對土地沒有優先承購權。
補充說明:荷蘭政府行使優先承購權補償原地主價格多為市價,但此價格會因為經濟政策與政治因素而有所調整。
(5)荷蘭的制度使得炒作地皮的問題並不存在,政府利用優先承購權可以輕易取得土地,專心就區位和都市計畫來做分析與規劃設計,從國土計畫到地方政府的都市與住宅計畫執行,經由公開規劃資訊,建立平台,視民眾參與為必然,進行調整與辯證,慢慢形成共識,然後執行,這樣的強力管制後面當然有十分完備的法規支持。簡而言之,不管從由上而下 (top down) ,的專業評估與規劃設計,到由下而上( bottom up )意見凝聚與參與都是非常積極主動而頻繁的,這也可以解釋,荷蘭為什麼擁有很特殊的 PPP 關係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
但荷蘭目前遇到的問題與轉變也相當值得注意:私有化的傾向越來越明顯,荷蘭執行許久的社會住宅補貼政策近來似乎有慢慢縮水的跡象。這個現象的成因和歐盟與其經濟成長遲緩有關,同時也與政治的轉變有關,現在的荷蘭其實也正位於一個轉變的關鍵期,社會住宅、住宅與都市發展政策都正在被重新審視評估中,但無論如何荷蘭規劃部門在過去數十年於社會住宅與都市更新、都市發展上的成就仍然非常值得台灣學習與效法。
(6)荷蘭的土地使用管制也是採取分區管制(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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