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C上路/台湾高等行政法院宣判:远通资格应予撤销
生活中心/综合报导
台湾高等行政法院24日傍晚做出判决,对于交通部当初以远通电收是「最优」的申请厂商为由,将ETC交给远通电收承包,台湾高等行政法院认为最优的理由有所疑虑,交通部应重审这个案子;台湾高等行政法院发言人张琼文表示,若高公局不上诉,依法必须由次优标台湾宇通递补或重新招标。
原本交通部高公局办理ETC电子收费系统BOT案时,决定由远东集团得标,但未得标的台湾宇通公司认为,决标过程中高公局已经违反公益和平等原则,因此提出行政官司,判决结果24日出炉。
高等行政法院判决新闻稿指出,法院认为「本件甄审公告认定参加人远东联盟为最优先申请人之判断,违反平等、公益原则,应予撤销」。
高等行政法院发言人张琼文指出,法院认为违反公益的理由,主要是整个ETC建案分初级、中级、高级三个不同阶段的卫星收费标准,到目前为止高公局却未与远东联盟达成完整的收费协商,达成的仅只于最初期的标准型,也就是目前车上机的收费,将来若系统转换时,消费者还必须更换新机器,将影响消费者权益。
此外,张琼文表示,ETC中有关卫星定位继承收费事宜,高公局只和远东联盟协商,却没跟次优先的台湾宇通公司协商,法官认为高公局也违反平等原则。
全案判决后,高公局仍可上诉最高行政法院,若高公局未上诉,或日后高公局被判败诉确定,届时整个ETC招标可能必须重新招标,或由高公局依法宣布由次优先厂(台湾宇通)递补得标。
对于判决结果,台湾宇通表示振奋,并感谢立法院调阅委员会协助厘清真相。宇通资讯也表达争取递补的意愿,承诺会尽量利用现有资源,减少社会损失的方式,在最短时间内让系统上线。台湾宇通是由东森集团、裕隆集团和三商电脑等投资,在ETC招标案名列次优申请人。
http://www.ettoday.com/200...190957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