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的法律观念
(作者:王丽能律师)☆
☆错误的法律观念(作者:王丽能律师)☆
第一则
正确观念:「签名」有效,用「印章」代签名也有效。
错误观念:签名无效,盖章才有效。
第二则
正确观念:公司欠钱只能找公司要,不能向个人要。
错误观念:公司欠钱可找负责人个人要钱。
第三则
正确观念:刑事案件只有「告诉乃论」之罪,如果和解可以「撤回告诉」结案;至于大部分的犯罪是「非告诉乃论」之罪,民事和解后,院检方仍需依法处理刑案。
错误观念:刑事案件可以和解销案。
第四则
正确观念:原则上父债子不用还,夫债妻不用还。
错误观念:父债子还、夫债妻还。
第五则
正确观念:抵押权必须到地政机关申请抵押权登记,而且登记完成后才能取得抵押权。
错误观念:债务人交给您所有权状,您就能享有抵押权。
第六则
正确观念:着作如果具有原创性,不需登记,于着作完成时就享有着作权。
错误观念:别人的着作如果没有向政府登记就没有着作权。
第七则
正确观念:刑事案件才有刑罚问题,民事案件无关犯罪,当然没有坐不坐牢的问题。
错误观念:民事被告也会坐牢。
第八则
正确观念:协议离婚,除以书面为之并经男女方及二名以上证人签章外,尚须至户政机关办完离婚登记,婚姻关系才消灭。
错误观念:协议离婚,双方签名后婚姻就结束。
第九则
正确观念:女儿也好,养子也好,都享有继承权,而且原则上应继分和儿子或亲生子女都一样多。
错误观念:女儿是泼出去的水,没有继承权;养子女不是亲生的也没有继承权或只能分少一点。
第十则
正确观念:继承遗产不但继承「权利」,同时也要继承「义务」,因此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
错误观念:继承遗产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第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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