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131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sa001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特殊貢獻獎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鮮花 x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健康] 避孕套的知識你知道多少 !
避孕套的知識你知道多少 !


避孕套又叫陰莖套,是目前應用最為普遍的一種男用避孕工具。它是用優質
天然乳膠製成的圓筒狀薄膜套,長度為19厘米,遠端有一個3厘米長的小囊叫
做貯精囊,是性交時貯存精液的地方;近端開口部(套口)有一個略有鬆緊的
橡皮圈,將其套在陰莖上具有緊束陰莖的作用。避孕套按開口部直徑大小可
分為大、中、小和特小等4種型號,開口部直徑35毫米為大號,33毫米為中號
,31毫 米為小號,29毫米為特小號。

避孕套的花色品種很多,以顏色分,有乳白、淡紅、紫羅蘭等;
以厚度來分, 有普通型 、薄型和超薄型 ;以性能來分,有乾燥型和濕潤型
(避孕套外面塗 有硅油,性交時起潤滑陰道的作用);以形態來分,避孕套
前端有小囊,也有 的避孕套前端是平的。大多數避孕套表面是光滑的,
少數避孕套表面呈膠粒狀 或羅紋狀麻點,後者在性交時可以增加女性的性感。避孕套避孕原理

避孕套為阻隔式避孕工具,男子將其套在陰莖上進行性交,精液只能排
在避孕 套內,而不能進入女子的陰道內,這樣就阻斷了精子和卵子相遇的
機會,使卵 子不能受精懷孕,從而達到避孕目的。

避孕套的選用
選用避孕套主要是指型號的選擇。避孕套分大、中、小和特小4種型號,使用
者應根據個人情況選用合適的型號,如避孕套過大,性交時容易脫落在陰道
內 ,導致避孕失敗;如避孕套過小會有不適感,還容易撐破。一般來說,
初次使 用避孕套先用中號,如不合適再改用大號或小號、特小號。

避孕套的使用方法
避孕套是一種簡便、有效的避孕工具,如使用不當,容易造成失敗。
避孕套的正確使用方法是:

(1)首先要選擇型號合適的避孕套,避免過大或過小。接著用吹氣法檢查避孕
套有無破損,如發現漏氣則不能使用。避孕套檢查以後仍按原來的那樣圈好。

(2)戴避孕套之前要將前端的小囊捏扁,把囊內的空氣擠掉,然後把它放在已
經勃起的陰莖頭上,將避孕套的卷折部分向陰莖根部邊推邊套,直推到陰莖根
部為止。套好後避孕套其前端的小囊應懸在陰莖的前面,切不可將陰莖頭套
進小囊內,這樣不但容易漲破,還會影響性感。

(3)在陰莖頭部及避孕套外面塗一些避孕藥膏,可以提高避孕效果,還可以潤
滑陰道減少不適感,但在陰莖頭部不要塗得太多,否則容易使避孕套脫落。

(4)射精後不要將陰莖長時間留在陰道內,應在陰莖未軟縮之前,用手按住套口
使陰莖連同避孕套一起從陰道內抽出,以防陰莖軟縮後避孕套脫落在陰道內
或精液從避孕套口溢入陰道,致使避孕失敗。

(5)性交結束後還需檢查避孕套有無破裂,如有破裂應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常見的失敗原因有:

(1)避孕套型號不合適。過大或過小的避孕套在性交過程中,容易脫落在陰道
內或造成破裂,使精液流入陰道。

(2)使用前沒有仔細檢查避孕套,結果使用了有漏孔的避孕套。

(3)戴避孕套前沒有將避孕套前端小囊內的空氣擠掉,因此在射精後造成囊內
壓力增加,使避孕套破裂 ,精液流出。

(4)射精後在陰莖軟縮之前,沒有及時將避孕套和陰莖一起從陰道內抽出,陰
莖軟縮後精液從陰莖和避孕套之間溢入陰道,或使避孕套脫落在陰道內。

(5)有些人怕避孕套影響性感,性交開始時沒有戴避孕套,待性興奮達到高潮
前快要射精時再抽出陰莖戴避孕套,這樣就起不到避孕效果。因為男性在射精
前已有少量精子隨尿道粘液流入陰道。有時即使在陰莖抽出陰道前主觀上不想
射精,但會不知不覺地有少許精液射出,導致避孕失敗。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5-02-28 15:56 |
sam530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哈哈哈~~~經文章解說後...

對如何避免"做人"又有更進一步認知啦!

感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 | Posted:2005-02-28 17:2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085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