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識四分,佛教術語,瑜伽行唯識學派護法學系的理論,
是指相分、見分、自證分、證自證分四種識的作用。
有情的識總共有八個,稱為八識心王。分是功能差別分限的意思,
識的四分即是指諸識四種作用。
相分:相,意謂被識所取、所認識對象的行相境界,所以又作所取分。
有所緣的意涵,乃是被主體的心王所認識的對象(客體)。
見分:「見分」即是認識、照知「相分」之作用。
見,意謂識所具有能取、能見、能照、所認識對象之行相境界,
所以又作能取分;有能緣的意涵,乃是能認識對象(客體)之主體
(即諸識之能緣的作用)。
自證分:
證自證分:
《成唯識論》卷2:「阿賴耶識因緣力故自體生時。
內變為種及有根身。外變為器。即以所變為自所緣。
行相仗之而得起故。此中了者謂異熟識於自所緣有了別用。
此了別用見分所攝。然有漏識自體生時。皆似所緣能緣相現。
彼相應法應知亦爾。似所緣相說名相分。似能緣相說名見分。
若心心所無所緣相。應不能緣自所緣境。或應一一能緣一切。
自境如餘餘如自故。若心心所無能緣相應不能緣。如虛空等。
或虛空等亦是能緣。故心心所必有二相。」
(CBETA, T31, no. 1585, p. 10, a17-28)
作者:淨常
自證分─即指吾人心識作用中,
有一分能親證自「見分」緣「相分」不謬者,
以能作證故,名為「自證分」。
原來,見分緣相分時,時而現量、時而比量,時而非量,
現量與比量是正確的度量,非量則是錯謬的度量。
那麼當見分緣相分時,到底是解義無謬呢?還是起別異解呢?
此時唯有「自證分」(唯是現量)能為作證明!
證自證分─即指吾人心識作用中,
有一分能親證「自證分」緣「見分」不謬者,
從「所證」處得名「證自證分」。
即「證自證分」能證明「自證分」
有證明「見分」緣「相分」不謬之能力。
今對以上四分,再作二喻:
一喻:「相分」如所量之布。
「見分」如能量之尺,「自證分」如能證知布是幾尺幾寸之智慧,
「證自證分」如能運用智慧之人。
吾人以尺量布,若無能知所量之結果是幾尺幾寸,則所有測量之功夫,
則成白費,由此證知心識之作用,確有四分。
二喻:「相分」有形相喻甲出錢,「見分」無形相喻乙出力。
二人合夥作生意,需打契約(古謂合同)來證明雙方之身份、
地位、合作之年限及利潤如何分攤等,這一紙契約喻「自證分」。
可是契約究竟只是一張白紙黑字之單據而已,
若無公正之人(法官)為作證明,
則這一紙契約,亦形同廢紙,毫無約束力!
今能為契約作證之法官,喻「證自證分」。
日後甲乙雙方發生糾分,法官則依契約,判定孰是孰非!
如同「證自證分」能證明「自證分」
確有能力為「見分」緣「相分」時或正或謬的證明!
如此成立四分,方能道盡心法的作用。雖分析為四種分限,
只是分析其心理現象之作用而已,並非心體有其各別,
乃同一心體,而分析為四種作用,列表於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