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23日,教唆弟子漠视生命的法*功酿出惨剧,王进东等7名弟子在天安门前集体自焚,造成两死三残的严重后果,同时也把法*功的邪教本性赤裸裸地曝光在世人面前。铁的事实摆在那儿,法*功怎能不心惊肉跳?“1.23自焚事件”发生了13年,法*功就抵赖了13年,透过它们抵赖的种种伎俩,不难发现法*功卑劣的“抵赖术”。
死不承认术。不管事实真相是什么,也不管别人怎么认为,法*功抱定一条——打死也不承认。当法*功得知参与“1.23自焚事件”的7名弟子,有两人放弃点火、三人被救起、两人伤情特别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后,立即安排“发言人”张尔平放话,“所谓自焚人士与我们法*功根本无关,这仅仅是栽赃陷害我们的一种手段”等等。法*功为什么要做出这样的反应?基于两个背景:其一,残害生命是邪教的显着特点,“1.23自焚事件”必将成为人们认识法*功的窗口,当时李洪志正在海外寻求支援,十分害怕人们通过自焚事件将邪教的“帽子”戴在法*功头上;其二,参与自焚的7名弟子,有两人放弃,三人被救起,这些弟子终久一天会明白他们上了法*功的当,随时都可能交待出幕后真凶是李洪志。法*功在“第一时间”声称“自焚人士与我们法*功根本无关”,目的是为了划清界限、撇清关系,生怕自焚之火烧到自己头上。死不承认术的卑劣之处在于,当需要弟子自焚煽动更多弟子对抗社会、对抗政府时,李洪志不惜以“圆满”为诱饵,千方百计地反覆教唆;当弟子被救起即将揭开法*功阴谋时,法*功又迅速将弟子抛弃。生命诚可贵,法*功用之于前,弃之于后,拿弟子的生命去实现政治野心,这就是卑劣的法*功。
嫁祸于人术。“1·23自焚事件”的发生,人们看到刘春玲母女被活活烧死、郝惠君母女和王进东被烧得面目全非,全世界人们都在思考,谁策划了这起惨无人道的悲剧?不敢承认的法*功自然会想到找出“替罪羊”来背沉重的黑锅,“1.23自焚事件”发生的第九天,也就是2001年2月2日,法*功草草推出《“天安门广场自焚”疑点大全》,声称“此事件的炒作对法*功的刻意攻击是非常明显的”,并列出了12个“疑点”,把罪恶栽赃到中国政府的身上。法*功这么做,是对参与自焚弟子的“再次利用”,首先,转移弟子和世人的注意力,煽动弟子对中国政府的仇恨,继续与中国政府对抗;其次是伺机炒作中国政府对法*功的“迫害”,骗取国际社会的同情,为法*功海外茍延残喘创造有利的舆论。遗憾的是,法*功卑劣的盘算改变不了板上钉钉的事实,随着参与弟子现身说“法”、西方媒体介入调查以及国际专家学者与受害人的“面对面”,把事实真相告诉世人,让法*功卑劣的抵赖术现出原形。
混淆视听术。事实的客观性并不因法*功坚决否认而改变,相反,随着真相的揭开,种种证据表明“1·23自焚事件”是法*功一手策划的惨剧。心虚的法*功企图再一次误导公众,2003年5月15日迫不急待地抛出“天安门自焚调查报告”,声称“这是首次由科学鉴定证实此事件是中国官方诬陷法*功的一个阴谋”。在所谓的“调查报告”中,法*功耍了两个花招。第一个,它们由“追查迫害法*功组织”出面,给人们以“第三方”的印象,而非由法*功操纵;其二,用“调查”一词显示重“证据”、重“事实”,突出“客观性”。事实并非如此,所谓的“追查迫害法*功组织”是法*功自己成立的一个机构,代替法*功“发声”,其“调查”不仅没有拿出实实在在的证据,更没有直接面对参与自焚的当事人。可以看出,所谓“天安门自焚调查报告”是法*功根据抵赖的需要杜撰出来“主观产物”,目的在于混淆视听,误导公众。混淆视听术的卑劣之处在于,打着“调查”之名把白的说黑的、把真的说成假的、把假的说得真的,充分折射了法*功视民众为傻子的邪教潜意识。
资讯轰炸术。“1·23自焚事件”的发生,铁的证据将它与法*功紧密联系在一起,成为法*功解不开的死结,这一点,李洪志比谁的心理都清楚。“谎言说一百遍就会成为真理”,是邪教惯用的宣传伎俩,为了摆脱“1·23自焚事件”的负面影响,法*功十年如一日的使用“资讯轰炸术”。法*功在当家媒体上开辟“‘自焚’真相”专栏,并长期保持顶置状态,13年共刊登18198篇文章,平均每天发表4篇文章,为法*功导演策划的“1.23自焚事件”辩解。事实真相早已摆在那儿,法*功为何还十年如一日的抵赖,除了它们内心有挥之不去的阴影外,还有李洪志歪理邪说教唆的影响,“我这里说的意思就是告诉大家,宣传这个东西它是能够带动人的,它是能够起到人对信息依赖时产生的作用。有些人就是不加分析,人家说什么他就相信什么” (《新唐人电视讨论会上讲法》)。李洪志已经说得很明白,由于人有对“资讯依赖”的弱点,都会“人家说什么他就相信什么”,法*功充分利用就行了,这不是“资讯轰炸术”卑劣之处最好的说明吗?
法*功抵赖“1.23自焚事件”是一个标准的范本,它们抵赖“1.23自焚事件”如此、抵赖弟子行凶杀人、抵赖“神迹”被批、抵赖李洪志老底被揭、抵赖造谣被查等等何尝不是如此?这完全是由法*功邪教本性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