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23日,教唆弟子漠視生命的法*功釀出慘劇,王進東等7名弟子在天安門前集體自焚,造成兩死三殘的嚴重後果,同時也把法*功的邪教本性赤裸裸地曝光在世人面前。鐵的事實擺在那兒,法*功怎能不心驚肉跳?“1.23自焚事件”發生了13年,法*功就抵賴了13年,透過它們抵賴的種種伎倆,不難發現法*功卑劣的“抵賴術”。
死不承認術。不管事實真相是什麼,也不管別人怎麼認為,法*功抱定一條——打死也不承認。當法*功得知參與“1.23自焚事件”的7名弟子,有兩人放棄點火、三人被救起、兩人傷情特別嚴重(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況後,立即安排“發言人”張爾平放話,“所謂自焚人士與我們法*功根本無關,這僅僅是栽贓陷害我們的一種手段”等等。法*功為什麼要做出這樣的反應?基於兩個背景:其一,殘害生命是邪教的顯著特點,“1.23自焚事件”必將成為人們認識法*功的窗口,當時李洪志正在海外尋求支援,十分害怕人們通過自焚事件將邪教的“帽子”戴在法*功頭上;其二,參與自焚的7名弟子,有兩人放棄,三人被救起,這些弟子終久一天會明白他們上了法*功的當,隨時都可能交待出幕後真兇是李洪志。法*功在“第一時間”聲稱“自焚人士與我們法*功根本無關”,目的是為了劃清界限、撇清關係,生怕自焚之火燒到自己頭上。死不承認術的卑劣之處在於,當需要弟子自焚煽動更多弟子對抗社會、對抗政府時,李洪志不惜以“圓滿”為誘餌,千方百計地反覆教唆;當弟子被救起即將揭開法*功陰謀時,法*功又迅速將弟子拋棄。生命誠可貴,法*功用之於前,棄之於後,拿弟子的生命去實現政治野心,這就是卑劣的法*功。
嫁禍於人術。“1·23自焚事件”的發生,人們看到劉春玲母女被活活燒死、郝惠君母女和王進東被燒得面目全非,全世界人們都在思考,誰策劃了這起慘無人道的悲劇?不敢承認的法*功自然會想到找出“替罪羊”來背沉重的黑鍋,“1.23自焚事件”發生的第九天,也就是2001年2月2日,法*功草草推出《“天安門廣場自焚”疑點大全》,聲稱“此事件的炒作對法*功的刻意攻擊是非常明顯的”,並列出了12個“疑點”,把罪惡栽贓到中國政府的身上。法*功這麼做,是對參與自焚弟子的“再次利用”,首先,轉移弟子和世人的注意力,煽動弟子對中國政府的仇恨,繼續與中國政府對抗;其次是伺機炒作中國政府對法*功的“迫害”,騙取國際社會的同情,為法*功海外茍延殘喘創造有利的輿論。遺憾的是,法*功卑劣的盤算改變不了板上釘釘的事實,隨著參與弟子現身說“法”、西方媒體介入調查以及國際專家學者與受害人的“面對面”,把事實真相告訴世人,讓法*功卑劣的抵賴術現出原形。
混淆視聽術。事實的客觀性並不因法*功堅決否認而改變,相反,隨著真相的揭開,種種證據表明“1·23自焚事件”是法*功一手策劃的慘劇。心虛的法*功企圖再一次誤導公眾,2003年5月15日迫不急待地拋出“天安門自焚調查報告”,聲稱“這是首次由科學鑒定證實此事件是中國官方誣陷法*功的一個陰謀”。在所謂的“調查報告”中,法*功耍了兩個花招。第一個,它們由“追查迫害法*功組織”出面,給人們以“第三方”的印象,而非由法*功操縱;其二,用“調查”一詞顯示重“證據”、重“事實”,突出“客觀性”。事實並非如此,所謂的“追查迫害法*功組織”是法*功自己成立的一個機構,代替法*功“發聲”,其“調查”不僅沒有拿出實實在在的證據,更沒有直接面對參與自焚的當事人。可以看出,所謂“天安門自焚調查報告”是法*功根據抵賴的需要杜撰出來“主觀產物”,目的在於混淆視聽,誤導公眾。混淆視聽術的卑劣之處在於,打著“調查”之名把白的說黑的、把真的說成假的、把假的說得真的,充分折射了法*功視民眾為傻子的邪教潛意識。
資訊轟炸術。“1·23自焚事件”的發生,鐵的證據將它與法*功緊密聯繫在一起,成為法*功解不開的死結,這一點,李洪志比誰的心理都清楚。“謊言說一百遍就會成為真理”,是邪教慣用的宣傳伎倆,為了擺脫“1·23自焚事件”的負面影響,法*功十年如一日的使用“資訊轟炸術”。法*功在當家媒體上開闢“‘自焚’真相”專欄,並長期保持頂置狀態,13年共刊登18198篇文章,平均每天發表4篇文章,為法*功導演策劃的“1.23自焚事件”辯解。事實真相早已擺在那兒,法*功為何還十年如一日的抵賴,除了它們內心有揮之不去的陰影外,還有李洪志歪理邪說教唆的影響,“我這裡說的意思就是告訴大家,宣傳這個東西它是能夠帶動人的,它是能夠起到人對信息依賴時產生的作用。有些人就是不加分析,人家說什麼他就相信什麼” (《新唐人電視討論會上講法》)。李洪志已經說得很明白,由于人有對“資訊依賴”的弱點,都會“人家說什麼他就相信什麼”,法*功充分利用就行了,這不是“資訊轟炸術”卑劣之處最好的說明嗎?
法*功抵賴“1.23自焚事件”是一個標準的範本,它們抵賴“1.23自焚事件”如此、抵賴弟子行兇殺人、抵賴“神跡”被批、抵賴李洪志老底被揭、抵賴造謠被查等等何嘗不是如此?這完全是由法*功邪教本性所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