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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看法条就知道了   刑法321条明文规定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窃占他人之不动产者,依前项之规定处断。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其中第3项以说明 前两项未遂犯罚之 也就是说未遂窃盗要罚 Q2 共同正犯 不以行为方式为断 更涉及主观想法 109号以说:以自己共同自已共同犯罪之意思 不论是参与犯罪或是同谋均是共同正犯 所谓恐吓实务用语叫心生畏怖  假如说你被甲恐吓 乙在旁边吆喝 你除了对甲会心生畏怖对乙也会有吧....... Q3 先从字面膫解意义吧 拟制与推定 都是在说法律事实之存在或不存在       其实可否反举证因该区分为视为(大多法条上都叫视为)与推定===>这问题好像问1+1=?有时太简单的问题反而不好说明....  1.不可法举证(视为)====>民法条文:胎儿已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自己问下自己  你要如何说胎儿将来都会死产 又如何说胎儿其无法享有其利益???如果说不出来就叫不能反举证 2.可返举证(推定) =====>民法条文:二人以上同时遇难,不能证明其死亡之先后时,推定其为同时死亡. 然若能证明二人死亡却有先后之别,则本条推定之效果不复存在. EX甲乙同时遇到土石流 无法证明其死亡时间 "推定"同时死亡  但是都找到尸体后送验 便可以知道先死后死  这时你还能"推定"他们一起死亡吗? PS以上个人见解 参考即可 
 
 [ 此文章被GGLONG38在2013-12-27 13:42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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