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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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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x0
[發表] 行政法---訴願之再審OR行政訴訟<觀念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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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 Posted:2013-08-19 12:21 |
kkahon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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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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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再審,係針對確定的訴願決定之特別救濟途徑,提起行政訴訟是針對尚未確定的訴願決定或針對行政處分所為給付或確定訴訟的一般的救濟途徑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8-19 22:35 |
TJQAZ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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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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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拙見~補充

行政處分--不服--->訴願(也有免訴願滴,直接行政訴訟)----不服--->行政訴訟(2個月內為之提出),若未提出即告確定--而發現有訴願再審事由,30日內提再審。(此再審與行訴之再審有別。受理機關就不同了)

絕不會是訴願再審未決定,可再跑去行政訴訟。訴願在未決定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以2個月為限,逾期即告確定。

忘了差不多~
若有錯麻煩修補@@"~  

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8-19 2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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