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訴願之再審OR行政訴訟<觀念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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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何竣凱
2013-08-19 12:21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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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不服訴願決定後:

第97條    於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但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已依行政訴訟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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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kkahon_1
2013-08-19 22:35
1樓
  
上述再審,係針對確定的訴願決定之特別救濟途徑,提起行政訴訟是針對尚未確定的訴願決定或針對行政處分所為給付或確定訴訟的一般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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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TJQAZ
2013-08-19 23:09
2樓
  
小弟拙見~補充

行政處分--不服--->訴願(也有免訴願滴,直接行政訴訟)----不服--->行政訴訟(2個月內為之提出),若未提出即告確定--而發現有訴願再審事由,30日內提再審。(此再審與行訴之再審有別。受理機關就不同了)

絕不會是訴願再審未決定,可再跑去行政訴訟。訴願在未決定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以2個月為限,逾期即告確定。

忘了差不多~
若有錯麻煩修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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