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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竣凱
2013-08-19 12:21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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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不服訴願決定後:第97條 於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但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已依行政訴訟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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